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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189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37901

    【标题】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790223

    【实施日期】 79022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文号】

    【名称】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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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文

    第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 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 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 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 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 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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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

    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 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见 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 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技师、 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 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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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 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 技师、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 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 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 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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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 管技师: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 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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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技师、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 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 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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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 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 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 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 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 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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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 ,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 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 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 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 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 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 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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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 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 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 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 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 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 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 、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