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医药管理法规 > 职称与职务
编号:173215
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38801

    【标题】 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80325

    【实施日期】 8803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职称与职务

    【文号】

    【名称】 关于医药行业中医药商业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各直属单位:

    医药商业,是医药行业的一部分,主要经营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玻璃仪器、化学试剂等。医药商品,是用于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特殊商品,门类繁多,品种规格复杂,经营人员必须具备商品经营知识、熟悉药理作用,懂得医理、病理、常见病的防治等知识;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工作质量要求。为了鼓励医药商业经营人员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技术素质,发挥高级经营人员的作用,经征得劳动人事部同意,决定在医药商业高级经营业务技术工人中实行经营师聘任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商业经营师是根据医药商业经营业务岗位的需要,在高级经营业务技术工人中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不是业务技术称号,也不是高级业务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经营师必须严格按照任职条件、考核标准、比例限额,在医药商业经营单位中考评和聘任。

    二、职务名称

    按经营商品大类,分别称药品(含中、西药)经营师、医疗器材经营师、玻璃仪器经营师、化学试剂经营师。

    三、工种(岗位)范围

    按照我局颁发的《医药经营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药人员业务技术等级标准》,其中技术等级线达到高级工的工种(岗位)列入实行经营师聘任制范围。 四、考核标准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岗位)业务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业务技术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岗位)各环节关键性的疑难问题,有较突出的工作实绩;

    (五)具有辅导讲授本专业业务技术知识,培训中级工以上业务技术人员的能力。

    以上考核标准,各地区医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具体化。

    五、经营师的比例限额、津贴标准、福利待遇及其他有关问题,均参照我局和劳动人事部国药联人字〔87〕第762号《关于医药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实行医药商业经营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审慎行事。我局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待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