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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276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88310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30408

    【实施日期】 83040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科技教育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局《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 百拇医药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医药事 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国中西药 品、医疗器械科技现状,特制定本保密细则。

    第二条 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主要是指发明申报书中所规定的保密要点。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指已有新突破,但工作尚未全部 结束的项目,以及已出现苗头,预计在近期内有可能成为发明的项目。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经国内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主要是指仿制外 国产品,其关键部分国外未见报导,通过国内研究取得成功,或国外虽有报导,但 我们的研究结果超过国外水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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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我国特有的生产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包括新发现的中草药;中 药材的特殊加工技术和饮片传统炮制的关键技术;主要动植物药材的栽培、饲养技 术;防治病虫害的特殊方法;疗效独特的中成药处方;疗效显著的单方、秘方、验 方;医疗器械和制药机械的独特设计、材料配方;疗效或经济价值显著的菌种及培 养条件,以及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工艺诀窍等。

    (五)我国特有的重要动、植物药材资源。

    第三条 密级划分: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技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 秘密三级。

    (一)我国特有的,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 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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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 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绝密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 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 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

    第五条 划定保密项目的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发明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隶属关系上报,在申报发 明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阶段性成果或其他重大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提出密级划分意见,按隶 属关系上报,在申报成果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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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技术诀窍及工艺技术的保密项目:司、局级的企事业单位可自行决定, 直属单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非直属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及地方 科委备案;司、局级以下的企、事业单位,可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直属单位报国家 医药管理局审批,非直属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会同地方科委审批。这 些保密项目均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解密、降密和升密:凡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属先进的药品、医疗器 械的保密项目,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项目发现需要保密或升密的,要及时 划定密级或升密。解除密级和降低密级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第五 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人做好科技档案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档 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技保密档案的制度,科技保密项目的档案应准确标 明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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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展览等宣传 工具,宣传报导保密内容。

    第九条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保密项目需要公布、转让、出售给国外,对外经 济援助,或进行国际科技合作等,均须事先征得协作单位同意后,报有关主管部门 初审,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科委批准。批准后方可与国外 进行商谈或签定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保密,主权、利益分配等主要内容。

    中外合资企业所必需的科技保密资料,可按协议办理,但应按照上述规定履行 必要的手续。

    第十条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事业单位,不得随意接待旅游团体、其他 行业的专业代表团或个人参观。如有特殊情况,直属单位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 ;非直属单位须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批准,方可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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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需要接待外宾的中西药厂、医疗器械厂、制药机械厂、药物种植场 、药用动物饲养场、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应由本单位 根据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保密项目不得接待外宾参观、学习,也不允许外宾照 像、录像。

    需要接待外宾的企、事业单位,应订出接待外宾的具体计划,计划应包括接待 人员,介绍口径,参观项目等内容。若接待外国进修生、实习生,就订出进修、实 习计划,按隶属关系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或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样品;出国携带 的论文、技术资料、教材、样品、中间体、菌种、种子、种苗、标本;对外通讯, 口头交流等均不得涉及保密内容,出国进修人员除已批准的科技项目外,不得将本 单位的其他保密项目和外单位的保密项目的情况泄露给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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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根 据国家的需要,实行无偿交流或有偿转让,不得借口保密拒绝交流。但是无论采取 那种形式,使用保密技术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承担保密义务。

    外国科学技术资料,除与对方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或资料来源需要保密的以外 ,都可在国内交流,不许保密。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职工的科技保密教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 业单位的职工都必须严格保守科技秘密,若有泄密应追究责任,有严重失、泄密或 窃密行为者要依法制裁。

    第十五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的保密实施办法,直属单 位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非直属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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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2〕24号文件关于“国务院 各部门都要负责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保密问题”,“药物,包括中西药和医 疗器械,由国家医药局归口”的规定,本保密细则适用于全国从事中西药品、医疗 器械科研、生产的各部门。

    第十七条 国防专用的中西药品、医疗器械的科学技术保密办法,由有关部门 另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国家医药管理局,并于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培训班的教学计划由提出培训计划的部门协助学校制订,并组织实施。师 资和科技、工程技术人员进修班的教学计划由学校制订,并组织实施。教学和生活 管理由学校负责安排。,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