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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60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国团组人员报批程序的规定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58905

    【标题】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国团组人员报批程序的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891006

    【实施日期】 8910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其它

    【文号】

    【名称】 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出国团组人员报批程序的规定

    【题注】

    全文

    一、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的精神,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和外交部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外字(88)第343号文规定,向外事司报送出国计划。根据需要与可能,外事司统一审核、综合平衡后,上报局长审批。

    如系组织或参与在国外举办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者,向外事司报送出国计划时,需按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88)国科密安005号文要求,提供“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

    不符合中央和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的出国计划,外事司将不予上报。

    派员参加其他部门出国团组的项目,需按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办字(87)425号文要求办理。

    三、出国计划批准后,局机关各司(室)的出国人员名单(包括参加其他部门组派团组人员),由外事司根据外事计划商有关单位提出,人事司会签后上报局长批准。

    四、在京各直属单位依据局或其他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向外事司报送出国人员名单。

    五、外事司依据有关规定,对直属单位报送的出国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并由人事司会签后上报局长批准。

    所报人员名单中有与出国任务不相称者,外事司将与有关单位协商,调换适宜人员后再予上报。

    六、出国人员名单经局长批准后,外事司将通知有关单位向人事司报送政审材料,人事司办理政审手续。

    七、外事司收到政审批件后,办理护照、签证等出国手续。如系派员参加其他部门出国团组,外事司将按外交部要求,办理同意借调证明。

    八、护照签证事宜完成后,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外事司负责办理出国人员的出境证明。

    如系携带展品资料等出国参加展览会、博览会者,需提交“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

    九、违反上述程序规定者,人事司、外事司将不予办理政审及其它出国手续。

    十、省(市)医药管理部门,京外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