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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388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18602

    【标题】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60304

    【实施日期】 8603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的补充通知

    【题注】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我部已于1985年11月12日颁布,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自执行之日起,有关生产、供应、使用、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按本版药典规定进行检定,各该药品的原规定即停止执行。1986年4月1日前生产的药品,可按原规定进行检验。

    二、对《中国药典》1977年版收载,而1985年版未列入的品种,且各地仍生产使用的,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于1986年5月底前将品种名单、生产厂和对该品种标准的意见汇总寄药典委员会,由该会根据各地意见组织修订为部标准,报我部审核颁布。中药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区用药习惯,参照1977年版药典,修订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需作部标准者,亦可提出意见报药典委员会。

    三、凡中成药品名与《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名相同而处方不同者,原则上按药典规定执行。如有特殊情况,生产单位须提出继续生产的理由,于1986年5月底前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重新审批,并修改名称或注明××方,以资区别。审批件要抄报药典委员会。

    四、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在执行中如发现需要进行修改者,由提出修改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修改依据和实验数据,转报我部核定。

    五、对《中国药典》1985年版收载的品种,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结合本地情况补充制订以下规定:

    1.根据生产、检验和管理等需要,补充有关制剂的附加剂、稳定剂、包衣等规定。

    2.根据临床使用的需要,增加常用制剂的规格。

    以上补充规定连同制订说明均须报药典委员会备案。

    六、为了更好地按《中国药典》执行,凡药典中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省级药检所应尽快配备。

    七、《中国药典》1985年版所收载药品名称与1977年版不一致的,应以1985年版名称为正名。生产环节的原名称标签、包装材料可用至1986年12月31日;销售、使用完为止。

    出口药品可使用原惯用名称。

    八、《中国药典》1985年版未标出“麻、剧、限剧”药品字样。此类药品按国务院、卫生部各有关规定管理。,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