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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12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7905

    【标题】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 贴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 791031

    【实施日期】 79103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 贴的通知
, 百拇医药
    【题注】

    通知

    卫生防疫人员经常深入疫区病家进行防病灭病和各项卫生工作,到城乡、荒漠 、高山、森林以及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实施防治、抢救、检验,不仅任务繁重 、条件艰苦,而且环境恶劣,直接接触疫病和尘、毒。为了切实做好卫生防疫人员 的保健工作,对接触有毒、有害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予以适当 的保健及防护物质保障,以充分发扬这些人员深入现场,调动防病灭病工作的积极 性,更好地贯彻“预防为主”方针,保护人民健康,为实现四化服务,经研究决定 :自1980年1月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 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规定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凡从事下列工作而影响身体健康的职工均应根据工作量 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等情况,分别享受 一、二、三、四类卫生防疫津贴。
, 百拇医药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专职从事烈性(甲类)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致癌性物质监测和研究工作的;

    深入高山、野外、荒漠、森林从事自然疫源性疾病病源调查、病媒昆虫、动物 采集、考察等工作的。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强毒、强菌室工作的。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 http://www.100md.com
    深入病区进行寄生虫病、地方病防病治病工作的;

    从事病源探索工作的;

    专职在病区处理污水污物的,除害灭虫工作的;

    专职从事尘、毒弥漫场所实地调查,临测的;实施现场抢救工作的;

    遇到紧急情况如地震、抗洪、抗高温、高寒、食物中毒、反生物战等情况发生 ,深入第一线进行防病灭病工作的。

    四类:每人每月六元

    专职从事消毒、杀虫、灭鼠工作和污水、粪便卫生管理工作的;

    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卫生监测、检验工作的。
, 百拇医药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享受卫生防疫津 贴。

    二、发放办法。可按上述津贴的标准折成日标准,按从事上述工作的实际天数 计算发给。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其中一种津贴,不 能同时享受两种。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津贴不能随工资转去。

    上述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制度后,不得再享受其他临时保健津贴。

    三、卫生防疫津贴费用应列入各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务管理制度 ,逐级上报卫生主管部门。

    四、享受卫生防疫津贴的卫生防疫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 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备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