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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24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8604

    【标题】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61111

    【实施日期】 86111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