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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32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2028502

    【标题】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50830

    【实施日期】 85083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劳动人事

    【文号】

    【名称】 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题注】

    前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护士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加发护士工龄津贴,以鼓励她们长期从事本职业。为认真贯彻此规定,特对护士工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三、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

    (一)计发护士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本人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算起。

    (二)因冤假错案而间断护理工作,平反纠正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间断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三)护士和卫校、护校教师之间调动工作岗位的,其护龄、教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到地方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原在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中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五)原在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调入全民所有制医疗卫生机构后,继续从事护理工作的,其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六)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和休产假、探亲假期间,可计算护龄。

    (七)正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从第二个月起,取消护龄津贴。如再调回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其前后实际从事护理工作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

    (八)其他部门所属医疗卫生单位中确定为第一条所列护理技术职务,并直接从事护理工作的护理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实行护士工龄津贴。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是否实行护士工龄津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卫生部备案。,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