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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53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38406

    【标题】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等

    【颁布日期】 841012

    【实施日期】 84101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题注】

    通知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