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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77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38807

    【标题】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 880902

    【实施日期】 880902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的几点意见

, 百拇医药     【题注】

    全文

    地方病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常见病、多发病。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和关怀下,防治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迄今地方病的危害尚未解除,仍威胁着全国半数以上农村人口的身体健康,极大地影响病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素质的提高。为了进一步做好地方病防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鉴于地方病防治工作社会性强,涉及的部门多,落实防治措施的难度大,为加强全国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国家应有一个高层次的卫生防病协调机构。建议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筹协调国家有关部委对地方病、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搞好部门协调,解决防治经费、物资等方面的问题,要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凡根据实际情况,保留了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应加强管理,稳定队伍,并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解决工作人员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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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继续搞好部门分工协作。贯彻落实地方病综合防治措施是全社会的工作,有关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同时也应明确分工。经与有关部委协商,现修订了《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附后),各有关部委应把地方病防治工作视为己任,纳入规划,统筹安排,并指导地方部门完成本部门承担的任务。

    三、认真解决防治经费。地方病高发地区的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妥善安排好地方病防治经费;同时,各级卫生部门也应认真安排落实地方病防治经费,注意调整卫生事业费支出结构,提高防病防疫经费占卫生事业费支出的比重。在地方病多发的老、少、边、穷地区,要坚持防病治病与脱贫致富相结合的方针,把地方病防治工作纳入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规划,并在扶贫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方病的防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附: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 百拇医药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作用,针对地方病防治工作性质、特点和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现确定各有关部、委、局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如下:

    一、卫生部

    1.负责制订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

    2.调查掌握疫(病)情,提出技术措施和防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疫(病)情监测,对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如食盐加碘、改水改灶、灭螺灭鼠灭蚤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4.管理地方病防治、科研机构,培养防治科研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组织开展科学研究。

    5.进行综合协调。向有关部门提供疫(病)情和防治工作信息。组织卫生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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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家计委

    将地方病防治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计划,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的科研工作列入国家或有关部门计划。对中央直属单位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财政部

    1.对鼠疫、血吸虫等急烈性传染病和病情重、危害大的地方病,视疫(病)情及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防治经费,统筹调剂使用。

    2.对碘盐加工用的碘化物,由于外贸体制变化产生的差价部分,提出解决办法。

    四、人事部

    根据防治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地方病防治机构、科研机构、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办理有关事项。

    五、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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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调查掌握家畜血吸虫病、布氏杆菌病及其它人畜共患疾病的病情,提出防治、科研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家畜上述疾病的管理、监测、检疫、免疫、治疗、病畜处理及防治效果的考核。

    3.负责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流行区的降氟改灶工作。

    4.负责管理所辖农牧场的地方病、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六、轻工业部

    1.负责制订碘盐生产供应计划,组织碘盐加工生产、包装、贮存和批发供应;按确定的地甲病病区,长期供应合格的碘盐。

    2.负责所辖芦苇生产基地的血防灭螺任务。

    3.负责对从疫区收购的生皮等畜产品,在加工前消毒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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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商业部

    1.负责碘盐零售供应和销地的部分碘盐加工任务,保证碘盐质量和地甲病病区碘盐的及时供应。

    2.负责对本部门宰杀销售的家畜进行例行检疫和检验,凡染有人畜共患疾病的畜产品,非经按规定处理,不得上市。

    八、国家医药管理局

    负责查、治、灭、防药物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供应,保证食盐加碘所需的碘化物货源,并将这些职责列入本部门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化学工业部

    负责研制灭鼠、灭螺和杀虫药物,及时组织生产高效、安全、价廉的药物,并将之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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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负责制订水源型地氟病病区的改水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

    2.把血防灭螺纳入水利建设统一规划,制订水利灭螺工程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一、地质矿产部

    1.负责防病改水所需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

    2.组织参予地方病环境病因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十二、国家环境保护局

    参与煤烟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地氟病防治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对氟污染进行监测。参加灭螺规划的制订与实施。

    十三、铁道部与交通部

    1.负责列车、船舶的预防鼠疫检疫,与地方卫生部门共同进行站区、港区的检疫,疫区的交通封锁、限制和设卡检疫。凭检疫证明运输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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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辟、建设水运航道时,要同消灭钉螺结合起来,并负责航运部门人群血吸虫病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负责完成铁路沿线路基两侧的灭螺任务。

    3.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疫(病)区。

    十四、民政部

    1.负责麻风村麻风病人的生活救济,建村后的房屋维修。

    2.负责麻风病人治愈后无家可归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老病人的安置、救济工作。

    3.协助老、少、边、穷地区的地方病病区脱贫致富,帮助重点贫病户解决生产、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十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协助畜牧、卫生部门对农贸市场出售的家畜和畜产品进行检疫和卫生监督。凡患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家畜产品,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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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负责稽查向地甲病病区贩运和出售食用非碘盐的违章行为。

    十六、公安部

    协助做好鼠疫疫区的封锁和血吸虫病、疟疾流动人群的管理。

    十七、国家教委

    1.在病(疫)区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医学院校和中小学授课的内容。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地方病防治工作。

    十八、国家科委

    负责组织协调防治地方病重点课题的经费和仪器设备方面的问题。

    十九、中国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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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院(所)参加和完成地方病研究的有关课题,对地方病防治和科研进行科学技术指导。参与防治的试点及推广工作。

    二十、物资部

    协助安排地方病防治工作所需的交通工具和物资设备。

    宣传、新闻、出版部门,应积极配合,宣传报道地方病防治工作。人民解放军应完成部队驻地、场区的地方病防治任务,并协助和支持地方共同作好防治工作。

    各部门承担任务所需的经费、物资,由本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上述职责,制定本地区的有关部门地方病防治工作职责。,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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