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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578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7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38808

    【标题】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农业部

    【颁布日期】 881025

    【实施日期】 88102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计划免疫、疾病防治

    【文号】

    【名称】 布鲁氏菌病诊断方法、疫区判定和控制区考核标准

, http://www.100md.com     【题注】

    一、诊断方法和标准

    (一)人间布病诊断方法和判定标准

    1.人的布病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学接触史:密切接触家畜、野生动物(包括观赏动物)、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等或生活在疫区内的居民。

    (2)临床症状和体征应排除其他疑似疾病。

    (3)实验检查:病原分离、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抗人球蛋白试验。(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皮内变态反应试验仅供初诊用)。

    凡具备(1)、(2)项和第(3)项中的任何一项检查阳性即可确定为布病病人。对已确诊的慢性布病病人和接种过菌苗的人,应以临床症状为主要依据,血清学试验效价高低,皮内变态反应强弱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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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试管凝集试验: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3)补体结合试验:1∶10(++)及以上。

    (4)抗人球蛋白试验:1∶400(++)及以上。

    (5)虎红平板凝集试验: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6)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各观察一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5×2.5厘米及以上(或6.25平方厘米及以上)。

    (二)畜间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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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家畜布病的诊断是综合性的,主要依据:

    (1)流行病史

    (2)临床症状

    (3)实验检查:

    A.病源分离

    B.血清学及其他试验

    a.初筛试验:

    虎红平板凝集试验、平板凝集试验、全乳环状试验(牛)、皮内变态反应(羊)、任选一种或多种进行初筛。

    b.正式试验:

    试管凝集试验、补体结合试验、任选1种或两种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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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畜和奶牛及其他价值较高的动物,应以分菌、补体结合试验为主要检验方法。

    2.实验检查阳性判定标准

    (1)病源分离:检出布鲁氏菌。

    (2)虎红平板凝集试验(羊、牛、猪):血清0.03毫升,检查出现可见凝集。

    (3)平板凝集试验:

    牛鹿:血清0.02毫升(++)及以上。羊、猪、犬:血清0.04毫升(++)及以上。

    (4)全乳环状试验:乳1毫升,检查乳环颜色呈现(+)及以上。

    (5)试管凝集试验:

    牛、鹿:1∶100(++)及以上,即10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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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猪:1∶50(++)及以上,即50国际单位/毫升及以上。

    犬:常规抗源1∶50(++)及以上。

    粗糙抗源1∶100(++)及以上。

    (6)补体结合试验(牛、羊、猪),1∶10(+++)及以上。

    (7)皮内变态反应:皮试后,24、48小时分别观察,注射部位有一次出现明显的红肿。

    3.判定病畜标准:

    (1)分离出布鲁氏菌。

    (2)血清学正式试验中试管凝集试验阳性或补体结合试验阳性。

    (3)初筛试验中,1项或多项出现阳性反应,并有流行病学史和临床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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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牲畜具备上述1项者即判定为病畜。种畜、奶牛等价值较高的家畜需补反阳性和细菌分离阳性才能定为病畜。

    人、畜间布病实验检查的各种方法和要求,按照卫生部地方病防治局和农业部畜牧局主编的“布鲁氏菌病防治手册”和有关其他规定进行。

    二、布病疫区县(市、旗、区)判定标准

    (一)在本县(市、旗、区)范围,3年内任何1年有感染发病的布病病人。但应排除从外地感染。

    (二)检出布鲁氏菌。

    (三)本县(市、旗、区)境内牲畜,在调查年度内按畜种构成比例抽检(以种畜和扩繁畜为主)。牧区抽查1000头(只)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查500头(只)以上。个别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应抽查3个乡的9个行政村80%的牛、羊和适量的猪,根据家畜布病检验方法和判定标准发现病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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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备上述任何1项者均为布病疫区县(市、旗、区)。

    已达到控制标准的疫区县(市、旗、区)尚须巩固,故仍视为疫区。

    三、控制区考核标准

    (一)控制县(市、旗、区)

    1.人间感染和发病:全县(市、旗、区)无新发病人和用血清学方法抽检受布病威胁者200人以上,阳性率在1%以下。

    2.畜间感染:未接种菌苗的牲畜或接种菌苗18个月后的育龄畜,牧区抽检3000份血清以上,农区、半农半牧区抽检1000份血清以上。

    试管凝集试验阳性率:以县(市、旗、区)为单位,羊、鹿在饲养量的0.5%以下,牛在1%以下,猪在2%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羊、鹿在1%以下,猪、牛在2%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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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体结合试验:以县(市、旗、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0.5%以下;以乡(镇、场)为单位,各种动物阳性率均在1%以下。

    3.以县(市、旗、区)为单位,抽检羊、牛、猪流产物材料共200份以上。如流产物数量不足时,补检正常产胎盘、乳汁、阴道分泌物或屠宰畜脾脏、检不出布鲁氏菌。

    4.布病人的现患50%以上获得治疗。

    5.检出的阳性畜已淘汰或隔离。

    连续2年以上具备上述1、2、3项,并达到第4项第5项要求者,为控制县(市、旗、区)。

    (二)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按照控制县(市、旗、区)要求的人、畜检查方法和数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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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间:连续3年无新患病人,人间布病现患全部获得治疗。

    2.畜间:连续3年以上应用血清学方法检查,每年阳性率羊、猪在十万分之一以下,牛鹿在万分之一以下和检不出布鲁氏菌。

    畜间(羊、牛、猪、鹿)阳牲畜已经全部淘汰。

    具备上述1、2项者,为稳定控制县(市、旗、区)。

    四、考核县(市、旗、区)应具备的条件

    (一)领导重视,能够深入病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布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先进经验。畜牧、卫生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布病防治工作。《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办法》得到了贯彻和落实。

    (二)普及了布病防治知识,群众能够自觉参与布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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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人、畜布病疫情清楚。

    (四)因地制宜的认真落实了畜间检疫,淘汰病畜,免疫为主的综合性防治措施(包括现患治疗)。牲畜输入输出检疫制度健全和组织工作落实。

    (五)全县(市、旗、区)经过自己初步考核已达到控制县(市、旗、区)或稳定控制县(市、旗、区)标准。

    五、考核方法

    (一)疫区县(市、旗、区)达标时,由所在地区(州、盟、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达标后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厅(局)备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疫区县均报告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区标准时,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畜牧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联合考核,省政府确认达标后,报农业、卫生部备案,必要时两个部可复核或抽查。

    (二)考核县(市、旗、区)按照控制县要求的方法和数量,分别在布病疫情重的3个乡(场)内考核。根据疫区的菌种类别,对起主要传染源作用的家畜检查农区、半农半牧区须占应检数的60%。牧区牲畜数较多,可按应检数30%抽检,其余40%和70%的家畜按感染种类构成比例抽检。人间,每乡血清学应抽查100人。

    (三)经考核达到控制或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旗、区)应继续做好巩固工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