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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7日
【分类号】 2360069402
【标题】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 940829
【实施日期】 94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名称】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
【标题】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颁布日期】 940829
【实施日期】 9409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6号
【名称】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依法行政,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准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一般违法行为。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