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医药管理法规 > 综合
编号:173427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工作意见的函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18912

    【标题】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工作意见的函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0810

    【实施日期】 89081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工作意见的函

    【题注】

    全文

    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

    卫生部第二届药品审评委员会已于今年四月正式成立,为加强和改进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审评委员的专家审查咨询作用,提高药品审批的水平和工作效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是卫生部药品审批工作中主要依靠的技术力量,也是卫生部药品审评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位委员应本着严肃认真的负责精神,学习了解《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熟悉掌握卫生部颁发的《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有关各项技术要求,在审评中严格按照以上有关规定把好技术关,确保审评过的药品在技术上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最近我部对新药审批组织机构进行了改革、调整,并制定了初审、复审统一的《卫生部新药审批工作程序》,请按照程序进行工作。

    三、为了使各位委员能协调好您所有的工作,确定每年3月、7月、11月下旬定期召开中、西新药的审评会,5月、10月下旬定期召开新生物制品的审评会。请各位委员按以上规定事先列入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届时务必参加。卫生部药审办将于会前一个月发出通知。对于一些较成熟的品种,将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审评,请各位委员严格按时间要求提出审评意见,以保证药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各位委员应按照《卫生部药品审评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对送审的资料和审评的情况、意见予以保密,在卫生部未批准前,不得向申报单位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传递。

    五、各位委员在审评中要秉公办事,不亲疏有别,杜绝找关系、走后门的现象,保持和维护药品审评委员会的名誉。

    六、各位委员在审评时要善于听取开发单位的申诉及尊重初审单位合理的意见,注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力量,从不同角度共同促进新药的发展。

    七、希望各位委员对药品审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与卫生部药审办联系,共同做好药品审评工作。,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