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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428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18906

    【标题】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91004

    【实施日期】 8910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部属医药院校:

    为了加强医疗用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坚决纠正在药品采购中的不正之风,现对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疗单位采购药品由药剂科统一管理,其他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药品。

    二、制订药品采购计划应以本院基本用药目录为依据,并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如需增加新品种必须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批。采购人员不得擅自增加品种。

    三、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药品”和营养滋补品,不得购销与医疗无关的各种生活用品及化妆品如洗净剂、护发素、护肤霜等。

    四、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手中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药品。

    五、采购药品要坚持就近、节约的原则。坚持优质价廉,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所收“回扣”一律交公,不得私留。

    六、采购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七、药品在入库前进行验收,做好各种登记,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