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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43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4071018803

    【标题】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时效性】 已被修正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80317

    【实施日期】 88031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

    【文号】

    【名称】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题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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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条规定,特制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生产和质量的基本准则。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药品的制剂生产及原料药品生产的各关键工艺。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配备受过专门教育的具有医药专业知识、生产经验及组织能力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与生产药品相适应的专职助理工程师或药师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组织生产和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负责生产和负责质量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具有大专学历或相当的学历,对药品的生产及质量管理有一定经验,并能够按本《规范》的规定组织生产。 企业领导人对本《规范》的实施和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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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员应受过高等专业教育,并有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七条 药品生产操作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能熟练地进行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教育和培训,定期考核,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第三章 厂 房

    第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整洁的生产环境。生产区周围应无污染源。空气、场地、水质应符合生产要求。生产区内及周围应无露土地面。

    第十条 药品的生产和检验应在适合于这些工作的厂房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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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同一厂房和邻近厂房进行的各项操作不得相互妨碍。

    (2)厂房内必须有足够的空间和场所,能整齐、合理地安置设备和物料。工序衔接合理、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不同药物相互混淆、交叉污染和遗漏生产、检验步骤。

    (3)厂房应能防止动物和昆虫的进入。其内部表面应光滑少缝隙,不得脱落或吸附颗粒性粉尘,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

    (4)厂房内应具备适当的照明、取暖及通风设备,必要时需要有空调设备,使室内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照明、采暖设备及各种管道应与生产车间的空间隔离。

    (5)厂房必须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的要求划分洁净等级,并应采取相应的保证措施。

    (6)厂房内要具备中间体、半成品的储存区。

, 百拇医药     第十一条 为了特殊目的生产的某些药品应在专用厂房内生产。其厂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十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无菌而又不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药品,应在具有缓冲间的密闭隔离的厂房内进行生产。输入的空气需经除菌过滤,室内保持正压。对工作区内的空气应进行常规的微生物和尘埃的计数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规定。检查记录应予保存。

    (2)对于能在最后容器中灭菌的药品,其厂房除不强调室内空气除菌外也应符合上述其他要求。另外,工作区还应具有防止把未灭菌的药品与已灭菌的药品相互混淆的可靠保证。

    (3)生产青霉素类药物的厂房应与其它厂房严格分开,并装有专用的空调系统,室内保持负压。青霉素类药物的分装厂房及设备也不得做其它抗菌素或其它药品分装使用。

    第十二条 仓储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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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足够的空间、适当的照明和通风设施。必要时应控制温度和湿度,使所储物料保持干燥、清洁、整齐。

    (2)待验、合格、不合格的物料和产品,应严格分开储存,并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记。

    (3)应设取样室。

    (4)对易燃易爆物料,其它危险品、废料、回收物料及回收产品等应有特殊隔离区。毒药、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保存均应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温度、湿度有要求的物料或产品应在能保证其稳定性的条件下储存。

    第四章 设 备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必须按照下列原则设计、安装、维护:

    (1)应与生产相适应并便于必要时拆开彻底清洗或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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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凡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均需光洁、平整、易清洗、耐腐蚀,不得与所加工的药品发生化学变化或吸附所加工的药品。

    (3)应不污染生产中的物料及容器。

    (4)设备的布局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护保养,并能防止混淆或遗漏任何生产工序。

    第十四条 无菌灌注设备应定期用微生物学方法进行检查。灭菌器内部工作情况应用仪表监测,定期验证,结果纳入记录。

    第十五条 用于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衡器、量器应经过法定规定检定,并定期复查。检定及复查结果应保留记录。凡精度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仪表、仪器、衡器、量器,不得用于生产和检验。

    第十六条 设备必须有使用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并应记录、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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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卫 生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产区及周围均应保持清洁、整齐。药品生产企业应制订卫生制度,并由专人负责执行。在远离生产区(与生产区隔绝的地方)应设废料与垃圾转运站。

    第十八条 人员、厂房、仪器、包装材料等有关生产卫生的一切事项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药品生产、加工、包装、保管的任何场所,均应保持清洁卫生,生产区内不得存放非生产物料。

    (2)生产操作所使用的设备、容器、照明器具、搬运工具等均应有清洁保养制度。

    (3)生产区附近应有足够数量供生产操作人员使用的清洁卫生、通风良好的更衣室、冲洗、消毒设施、厕所。

    (4)对各种工作服、鞋、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规格、洗涤周期、消毒方法均应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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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生产和质量监督人员要有良好的药品生产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清洁卫生。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吃东西。

    (6)企业所有人员要定期体检,建立保健档案。传染病患者、体表有伤口者、皮肤病患者及药物过敏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

    (7)为强化生产人员生产药品所必备的卫生知识,要定期对生产人员进行药品生产的卫生教育。

    (8)对操作人员的健康有损害的生产操作,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第六章 原 料

    第十九条 原料的管理、检查要有成文的、完善的制度。

    第二十条 用于药品生产的原料,应有编号及帐、卡,帐、卡的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标准、包装规格、数量、供应者、来源、收货日期、存放库位、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发放日期、经手人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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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须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购进原料,进货时要检查有无原料生产厂的合格证书、有无污损、填写原料帐、卡,入库待验。

    第二十二条 由质量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方法取样,取样后的包装应作标记,填写取样记录,内容包括:物料名称、编号、批号、包装情况、进库量(总重重、总容量及包装数)、取样量、取样日期、取样人签字等。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书。检验记录存档,并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三条 待验、合格、不合格原料的货位要严格分开,要有醒目的状态标记。合格原料使用时凭领料单计量发放,计录要完整。不合格的原料应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条 原料应制订储存期限及复验制度,并应按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生产操作

    第二十五条 生产操作和管理应在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的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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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生产人员应符合下例条件:

    (1)体检合于要求。

    (2)生产人员需经技术培训,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符合岗位要求后方可独立操作。

    (3)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无菌作业及高压、高速设备等的操作人员,应进行基础知识教育和严格的专业训练,合格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十七条 为了防止药品的污染和混淆,生产操作应采取以下措施:

    (1)生产操作开始前,应检查全部器械、容器和设备是否洁净或灭菌。并经检查确认无前次生产遗留物、容器、记录等存在,填写清场报告后,方可进料开始下次生产。

    (2)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容器须有醒目的状态标记,标明内容物的名称,批次或识别代号。运转中的机械设备也应附有所加工物料的状态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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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种生产操作只限于在按操作性质分别建立的厂房内进行,并应有与其相适应的、专用的全套设备。

    (4)在生产区内根据不同的要求,应有可区别的工作服。每种工作服只限本区内穿用,不得越区或穿戴外出。

    (5)生产无菌药品应在专用厂房内进行,操作人员先换鞋,再用适当的消毒剂洗手,换上清洁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自缓冲间进入。盛装药品的容器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记,标明其内容物是否已灭菌,物料的数量及情况。其进入专用厂房的方式不得影响厂房的无菌条件。

    (6)有粉尘的操作,应在良好的排气系统和保持一定压差的密闭工作区内进行,并应配备足以防止交叉污染的捕尘、吸收装置。

    第二十八条 每一产品均应制订生产工艺规程,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剂型、处方、生产的详细操作规程、药品和半成品储存的注意事项、中间体、半成品质量标准和各项技术参数、生产中每一步骤的理论收得率和实际收得率(允许限度)、成品容器、包装材料和标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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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工序应按工艺规程制订岗位操作规则。

    第二十九条 不符合工艺规程的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变更工艺操作的一切指令均须按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由技术负责人及验证人签字后下达执行。无批准手续变更操作指令,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

    第三十条 生产每批药品均应有一份确能反映生产各个环节的完整记录。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

    (1)药品名称、剂型、生产日期、批号(包括批次)、该批生产的全部操作步骤及采取的特殊措施、按工艺规程内容设计的工艺流程记录(包括配方及其中每一成份的投料量及批号)、在生产工艺过程中进行的全部检验结果、结论及签字日期、加盖批号的标签等。

    (2)操作人员应及时填写记录,填写时要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并由操作人及复核人签字。记录应保持整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更改错误时,更改人需在更改处签字,并需使被更改的部分可以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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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生产记录应按批号整编归档,保存至药品失效期后一年。未制定失效期药品的生产记录保存三年。

    第八章 包装和贴签

    第三十一条 只有既符合工艺要求又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方能包装和贴签。

    第三十二条 应根据药品的理化性质,选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包装材料和标签应有专人验收保管。并应分类储存于专门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成品均应有标签和说明书。标签至少应有下列内容:生产单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批号、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或失效期等。剧毒药品应有明显的标记。标签应色调鲜明、字迹清楚、易于辨别、防止混淆。

    说明书上应印有药品的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毒副反应、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注意事项、储存条件、商标及批准文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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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包装材料、标签和说明书应由专人领取,计数发放,领发人均应签字。

    第三十五条 包装和贴签后,应核对包装材料和标签的实用数和领用数是否符合。已打印批号而未使用的标签应由负责人核实签字后及时报销。

    第九章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文件

    第三十六条 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的文件目的在于明确责任、减少错误、使工作人员得到详细的指令便于遵循,且能够调查及追踪有缺陷的产品。这类文件应包括: (1)物料的规格和管理办法。

    (2)每种产品的生产指令、处方、生产操作工艺等。

    (3)每种产品的质量管理记录。如物料验收、检验、发放记录;每种产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记录;成品的入库、检验、销售和用户意见的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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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其它,如厂房、环境和设备的卫生、保养及检查;生产和包装设备的调试和操作;仪器、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及保养;人员的培训;物料报废及管理等文件。

    第三十七条 上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查、批准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文件一旦经过修订、批准执行,前文件即应作废,不得再度使用或在厂内出现。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文件的规定,并应有检查复核制度。遇有特殊情况难于按文件指示执行,应详细记录,及时上报。凡未按规定程序修改的文件,任何人都有权拒绝执行。

    第十章 质量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设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直属企业领导人领导。其在组织上的地位与生产部门平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由符合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应设化验室,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必须的仪器设备,负责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包装材料的检验及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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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和权限:

    (1)根据法定药品标准和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检验的项目和详细操作规程。

    (2)决定原料、半成品是否允许投料;决定成品是否允许出厂。

    (3)决定包装材料及其标准、说明书、药品的最后容器是否允许使用。

    (4)评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储存条件是否适当。

    (5)评价成品、原料和半成品的质量稳定性。

    (6)对产品进行留样观察,并根据储存条件和稳定性实验的结果,为确定或改变药品的失效期或质量负责期提供数据。留样量至少为全检量的两倍,保留到药品失效期后1年;未制定失效期的药品保存3年。留样期间如出现异常,应提出报告及处理意见,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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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负责对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并报请有关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8)负责对收回的药品决定处理办法,并应保留处理记录。

    (9)质量管理部门应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药品生产的质量情况,并接受药检部门的业务指导,任何人不得干预。

    第四十一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取样。应规定取样容器、取样量、取样方法等。抽取的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应加贴标签。

    第四十二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保存所有样品的分析记录。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质量标准的来源,按标准进行的每项检验结果,数据处理,计算结果和结论,检验人员签字,主管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十一章 自 检

    第四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组织检查组,定期对生产和质量管理进行全面检查。但是实行自我检查的企业仍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药品质量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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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销售记录

    第四十四条 每批成品应有销售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发货日期。根据记录应能追查每批药品的出厂情况,必要时及时全部收回。

    第四十五条 销售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药品失效期后1年,未制定失效期的药品应保存3年。

    第四十六条 药品退货应做好记录,并予保存。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单位、退货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若退货原因涉及其它批号时,应同时研究处理。并应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章 用户意见和不良反应报告

    第四十七条 用户对药品质量问题的口头或书面意见,必须详细记录,认真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存档备查,并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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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生产: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的全部操作步骤。

    原料:药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投入物。

    半成品:需进一步加工的物质或混合物。

    物料:原料、半成品、包装材料和成品等。

    批: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

    批号: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之可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待验:系指物料允许投料或出厂前,所处的搁置不能使用的状态。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修改、解释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百拇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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