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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763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039013

    【标题】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1120

    【实施日期】 901120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5号

    【名称】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题注】

    全文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用氢 化油及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用油脂经氢化、精炼而成的氢化油及其加工制 品:起酥油、代可可脂和人造奶油等。

    第三条 生产车间应远离污染源,车间内有相应的更衣、防蝇、防尘和清洗、 消毒等卫生设施。应不断改进加工工艺,采取管道化生产。生产加工过程中所用的 工具、容器及各种设备应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并保持清 洁卫生。

    第四条 生产中所用食用油脂应符合卫生标准,代可可脂中的溶剂残留量必须 符合GB2716《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规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原料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

    第五条 原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均应有相应的存放仓库或场所。成品应根据生 产日期妥善存放,防止污染或变质,仓库须有通风或空调设备。

    第六条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有明显的标志。

    第七条 产品做到检验合格后出厂。生产食用氢化油的新产品时,必须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 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 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