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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781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分类号】 2360039103

    【标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0311

    【实施日期】 9106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11号

    【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卫生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卫生防疫机构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公共场所卫生技术装备和人员。

    第三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所属的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场、车站、码头等候室等公共场所和国内民航客机、铁路客车、客轮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