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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911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8日 中国医药网
     【分类号】 2360079101

    【标题】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910104

    【实施日期】 9101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中医药类

    【文号】

    【名称】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

    【题注】

    全文

    1.考试目的

    1.1 通过不断努力,使针灸教育与考试逐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国际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1.2 检测并客观反映针灸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考试的性质和组织机构

    2.1 考试性质: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是对针灸专业人员做出专业水平鉴定的考试。

    2.2 组织机构: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委员会指导和监督,由其常设执行机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3.考试内容

    3.1 理论考试

    3.1.1 分为《中医学基础》(包含:中医学的基本特点、阴阳五行学说、藏象学说、病因病机、诊法、辨证、预防与治则理论)、《针灸学》(包含:针灸学发展简史与经络、腧穴、针法灸法、针灸治疗理论)、《生理学》和《正常人体解剖学》(2科1张综合试卷)。

    3.1.2 加试者需参加《中医学基础》附加试卷考试。各科考试内容详见该科《考试大纲》。

    3.2 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分为辨证施治(包含病历书写)、取穴、针法灸法操作3部分。

    3.3 理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准参加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的总成绩满分为1000分(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

    4. 水平分级及要求

    4.1 A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医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800分以上(不包含加试合格分数60分);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1》(试行))。

    4.2 B级针灸专业人员——相当于针灸师水平。

    成绩要求:考试总分达到400分以上;各科单科及临床诊疗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详见《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实施细则4.5.2》(试行))。

    5.报考条件和范围

    5.1 报考条件

    5.1.1 凡高等中医药或针灸院校毕业,交验学历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2 凡高等医学院校毕业,已取得医师资格,曾经过针灸学培训,交验学历证明和针灸学培训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

    5.1.3 凡在各医学院校或中医药、针灸学术团体、协会举办的各类针灸培训班参加学习,学满800学时(包含针灸临床实践)以上,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1.4 随师学习针灸学,并从事针灸临床工作1年以上的针灸从业人员,交验证明,经验证合格者,准予报考。申请获取A级证书者,须参加加试。

    5.2 报考范围:各国家或地区的针灸专业人员,凡符合5.1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6.报考办法

    6.1 报考者于考前6个月面交或函寄证明材料,向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提出报考申请,并交纳报名费。经审查合格者,准予报考,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报考申请表”。

    6.2 报考者收到“报考申请表”后,按要求详细填写完毕,面交或函寄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并同时交2寸免冠照片4张及考试费。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核准后发给准考通知书,报考者持准考通知书参加考试。

    6.3 凡参加过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因成绩不合格而未能取得各级水平证书者,可重新报考。报考办法同6.1、6.2。

    7.考试时间、地点

    7.1 考试时间:每年举行1—2次考试,每次考试3—5天。

    7.2 考试地点:主考场设在中国北京,可根据需要在国内、外设分考场。

    8.证书

    8.1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达到B、A二级中某一级水平要求者,发给相应级别的“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证书”,并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成绩单”。

    8.2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凡参加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总分未能达到B、A二级中某级要求标准,而理论考试与临床诊疗技能考试各科单科成绩中,1科或几科已达到该级标准者,发给“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单科成绩单”,若在二年内重新报考,可凭成绩单免试该科,超过2年者无效。 9. 附则

    9.1 考试语种暂定为汉语与英语两种,其它语种将根据考试需要而设。

    9.2 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可接受各国家、地区的有关方面及国际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委托,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为其组织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

    9.3 《国际针灸专业人员水平考试办法》(试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权中国国际针灸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