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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8日
【分类号】2360089501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950829
【实施日期】9508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妇幼类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是指: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950829
【实施日期】95082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妇幼类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编制年度及中长期财政预算、配置卫生资源时,应当优先扶持母婴保健事业,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特殊支持,以保障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条《母婴保健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是指:
(一)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本地区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并为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保障;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