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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9日
【分类号】 2360039301
【标题】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1013
【实施日期】 9310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4号
【名称】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题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
【标题】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1013
【实施日期】 931013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4号
【名称】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管理规定
【题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医用X射线诊断质量,保障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使用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国家对医用X射线诊断的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单位必须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影像质量;减少重拍率、误诊率及漏诊率;注意受检者的屏蔽防护,减少和控制受检者的照射剂量,做好放射卫生防护及影像质量保证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件申请与管理
第五条 凡从事医用X射线诊断工作的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