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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73806
http://www.100md.com 1999年10月9日
     【分类号】 2360039101

    【标题】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10327

    【实施日期】 9103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13号

    【名称】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强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质,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