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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2099
关于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思考
http://www.100md.com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王姣红 孙继良 刘玲

    单位:王姣红(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北 黄冈 436100);孙继良(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北 黄冈 436100);刘玲(黄冈市第一人民医院,湖北 黄冈 436100)

    关键词:

    实用护理杂志000127 中图分类号:R47;C9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780(2000)01-0046-02

    随着社会日益进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正当权益已渐成常识。然而在目前的护理管理中还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1]。护士的工作繁琐,与病人接触最多,因而护士的整体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工作质量。当前,要特别注重强化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提高其自律性。从而确保医院各项制度和职责落到实处,做到以病人为中心,保障病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医疗纠纷,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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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

    1.1 护理工作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重要性。护理工作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护理可以为正确、及时的诊断治疗提供重要线索和依据,能为解除病人痛苦,缩短病程,预防并发症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护士准确、及时完善护理文书,审慎、细致、耐心的言行,周到、科学、严谨的护理服务,不仅是护理专业的内在要求,更重要的还应是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真切体现。护理管理者及护士的法律意识淡漠,既表现为责任心不强,工作质量低劣,管理杂乱无章,同时还表现为医疗秩序混乱,医院不稳定因素增加,严重时还会波及社会。由此看来,没有护理工作的全面参与,医院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没有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就不可能有高素质的护理人员和高质量的护理工作成果。

    1.2 护理工作的实际意义,决定了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的必要性

    1.2.1 确保病人权益的需要。病人到医院付费就医就标志着医院与患者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称作医疗服务合同[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章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患者是特殊的消费者,他所接受的护理服务,主要靠护士的劳动去实现。护士的职责是,协助诊断,完成专业护理,正确执行治疗、预防并发症,密切观察及时抢救病人和保健指导[3]。医院对护理的各项活动都有明确的要求,如各级护士职责、各班职责、各种制度(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抢救制度等),这些护理管理的要求,从法律的意义上看,既是保护接受服务者的权益的具体措施,又是对提供服务者义务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强化护理管理中法律意识,从法律的角度来审视护士的言行,进一步认清护理管理中各种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份量,主动将各种制度和职责当作法律意义中的义务去履行,从而确保护理质量,保障病人权益,真正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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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确保护士自身权益的需要。《宪法》第2章第37、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117、120条规定:“公民的财产……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赔偿”。护士作为公民,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我们从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愈来愈多的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可以看到:一方面病人作为公民对自己的权益表示极大的关注,由过去的“私了”变为依靠法律裁决,甚至提出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少不正当的解决方式,即打骂、围攻扰乱工作秩序等,以致护士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如果护理管理者和护士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较丰富的相关知识,可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即使发生了医疗纠纷,在处理时也会从容不迫,有理有节,依靠法律来保护护士自身乃至医院的合法权益。

    1.2.3 确保社会经济效益的需要。医疗纠纷的处理往往历时时间长,使当事人(病人及其家属、护士)身心受伤害,经济受损失,工作受影响;医疗单位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干扰,全体医务人员心理压力大;加重了医疗单位不应有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的社会声誉,继而严重影响经济效益;还可能阻碍医务人员对风险较大的新业务、新技术的开展;严重时,还可干扰社会治安。由此可见,专业知识、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与社会经济两个效益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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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强化护理管理中的法律意识的方法与途径

    2.1 加大普法力度。增强法律意识的前提是知法、懂法,尤其是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医院要有领导分管普法工作,护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并设有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护理部要把普法工作与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相结合,分级分批组织护士长、护士学法,联系现实存在的典型案例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和评价,还可以开展法律知识竞赛。

    2.2 加大对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力度,防微杜渐。护理管理者应加深制度职责的理解,从法律角度审视日常工作,提出问题,找出对策。《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也对赔偿作了规定。护理活动的严谨性,决定了护士法律责任的严肃性,护士长是基层护理管理者,要让“事故源于马虎”的警钟长鸣。利用晨会、交接班及业务学习等机会评判护理工作的得失,透彻地设想某种不周可能带来的后果,注意媒介关于医疗事故的报道并引以为戒。对存在的可能引起医疗纠纷的现象进行正确处理,如:当急诊留院观察病人执意离院,护士应让其知情晓以厉害,仍无效时应让病人留下“后果自负”之类的字据;作过敏试验的病人嘱其不能离开护士的视线,应静待观察;急危重病人就诊后应适时交待病情及预后并及时记录;病床的摆放要离窗户40~50cm方能防止意外[2];楼房窗户有栏杆并经常检修;护理管理者还应重视易引起差错事故发生的客观原因,如:工作量大,危重病人多,工作环境差等,及时采取增加人员,合理排班分工,改善工作环境等措施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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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运用法律知识维护正当权益。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能否维护正当权益,取决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以及处理问题的合理性、合法性。当正常的医疗护理不被病人理解时,应让理智高于一切,解释无效时,请示上级处理;当护士人身安全和正常医护秩序受到干扰时,请保卫科或直接拨打110解决;当护士人身受到损害,可依法提出诉讼;可能发生纠纷时,要冷静,语言审慎,并马上进行法律咨询,作好准备;当被起诉或为证人时,《刑法》第2篇第2章第95、99条规定:“作为被告或证人有接受侦查的义务,对讯问应如实回答,还享有查阅询问笔录的权利,对笔录记载有遗漏、错误部分加以补充、改正”。同时可以拒绝于本案无关的问题。配合法庭作出公正判决。

    通过普法教育,强化护理管理工作中的法律意识,用法律规范护士的行为,使护理制度、职责落到实处,避免或减少差错事故,提高护理质量和病人满意度,确保病人和护士的权益得到保护,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院两个效益。

    作者简介:王姣红(1970~),女,大专,护师,现任急诊科护士长。

    参考文献:

    [1]杜治政.护理学新论[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533、544~557.

    [2]王传益.最新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理实务全书[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470、893.

    [3]姚景鹏.内科护理学[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91.7~8.

    (收稿日期:1999-08-05),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