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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2102
住院精神病人出走的法律问题探讨
http://www.100md.com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 2000年第2期
     作者:谈成文 王振芝 廖士芳

    单位:谈成文(232052 安徽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王振芝(232052 安徽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廖士芳(232052 安徽淮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关键词:

    临床精神医学杂志000241

    住院精神病人因病情发作或其它原因而擅自离院出走,导致失踪或人身伤害,各地屡见不鲜。其亲属要求院方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对此类问题,医院应负什么责任,我国的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笔者发表个人拙见,以供同道参考。

    1 精神病院有无监护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实际上,此类纠纷争论的焦点问题是精神病院是否为住院患者的监护人。所谓监护指的是指定专人为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实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国内许多司法人员对此存在一种偏见,认为将精神病人送住精神病院后,即将监护责任移交给医院,如果病人发生任何意外,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其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次分别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者,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所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见,法律中规定的法定监护人根本就没有精神病院。当然,也有一种例外情况,那就是转移监护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8条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第20条又规定:“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因此,如果必须要医院承担监护人职责,那么就要签监护合同,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取得合法的监护权,收取相当的监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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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精神病院对住院精神病人仍实行封闭式管理,其监护人不在身边,对其人身安全和行为的保护实际上在精神病院。但这仅隶属于医疗责任范畴,并未演变为法律责任,因医疗责任与法律责任并非能够同日而语。

    换而言之,纵然精神病院对住院精神病人有监护责任,但精神病院却无权支配病人的经济和财产,因法律并未将这些权利授予精神病院,那么,其监护人身份也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只有监护人的义务却无监护人的权利,这如何能保证行使监护人的职责?况且,医疗卫生单位并非纯属福利性单位,带有经营性质,同样受到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但在收费项目中却只有治疗和护理性的收费,却无任何监护性的收费。

    2 精神病院的责任和义务

    既然精神病院不是住院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那么,究竟对住院患者应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呢?《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因此,医院应对病人:①恪尽职守,精心救治,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其痛苦是医院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因各种理由推卸为患者诊治的责任;②医院有责任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治、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③医院不仅为病人个体尽义务,还有对他人、社会义务[1]具体落实到精神病院中;笔者认为,承担为病人提供治疗、护理服务的责任;在病人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时,提供生活照料的责任;承担病人住院期间安全管理的责任;有责任向监护人提供进一步治疗和监护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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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住院精神病患者擅自出走,监护人向精神病院要求赔偿,主要是根据这一法律条文。住院精神病人擅自离院出走的原因各异,院方应负的责任不尽相同,若重症病人受精神症状支配,擅自离院出走,可能会出现自杀、自伤、伤人、影响社会治安等情况。对这些病人应收住在封闭式病房,接受强制性医疗。如果医护人员由于疏忽、失职或病房管理不严,病人擅自离院出走,院方应负责。即便如此,医院是一种有限的,或者说是适当的过错责任,并不承担监护职责,而且也仅在是“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适当的责任,这种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医患关系。

    但有的病人病情逐渐缓解,思家心切,而其亲属又长时间不来院探视,为此而引发的病人出走,由于其行为能力已恢复,监护人也就无从谈起了。再要求精神病院负法律责任或赔偿,不仅严重挫伤了精神病院职工的积极性,也必将遏制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拉大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是尽可能地让病人过正常人的生活,还是强调约束病人,这是精神卫生事业前进还是倒退的原则性问题。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者正在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康复治疗,逐步扩大开放管理的程度。实践证明,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病人病情的稳定与缓解,提高了病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有利于病人早日康复。如果一味地强调封闭、约束病人,这将是我国精神医学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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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精神病院对精神病患者所负的医疗责任亦不是无限的法律责任。如果经有关部门严格调查精神病院不是“有过错的”,依照上述法律条文进行诉讼的依据就不能成立,也就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这是解决精神病院对住院患者出走行为责任界定的关键。

    精神病人出现意外仍然有一定的概率,不可避免。因此如何妥善处理精神病人出走引发的纠纷、诉讼,对于调动医务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3 解决的方法

    我国现有法律条文并未明确规定精神病院应对住院患者出走行为所负的责任,这就给这类法律纠纷的解决带来了许多麻烦。笔者认为:

    (1)实行住院精神病人保险办法。与保险公司联合,住院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险金,保险期限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当住院病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自杀、自残或逃跑等意外时,由保险公司按协议支付病人或亲属所规定的保险金。对此,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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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尽快转变现有的精神病人治疗和康复模式,建立由医院社区、患者家属共同参与的医疗网络,充分重视患者的合法权益。给精神病患者一个宽松的治疗环境,不,思家心切而出走。

    (3)全体司法精神医学和法律工作者应将课题的研究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尽快出台《精神卫生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司法部门应当重视精神病医院及患者的特殊性,处理好每一起纠纷、诉讼。

    全体精神卫生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树立一切为病人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增强工作责任感和树立牢固的事业心。应当指出的是,如果确因医院管理不当致使病人出走,对于造成各种责任事故的人员,也应坚决按照法律和有关规章处理。

    志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郑瞻培教授指导

    参考文献

    1.冉阳主编.执业医师法与医师素质全书,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第1版.1998:41

    2.韩宝淦,沈慕慈.精神病院的非正常医疗问题探讨.四川精神卫生,1997,10:189

    收稿日期:1999-09-21,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