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保健版 > 两性时空 > 疾病与性 > 婚检
编号:10479529
娶个媳妇不“完整” 新郎怒告婚检站
http://www.100md.com 2000年6月28日
     辽宁省兴城市一青年农民与女友相恋一年,先订婚再婚检,花费不菲办完婚事。然而,喜事过后却生出“尴尬”:娶来的媳妇竟没有子宫也没有卵巢!家庭因此生出怨隙,媳妇不辞而别。人生喜事成悲剧。这名农民一怒之下将婚检站推上了被告席。

    “我不知道怎么是这样”

    1997年,张国经人介绍与刘芬相识,经过一段日子的相处,两人很是投缘,不久就订了婚。当时张国27岁,在农村也不算小了,结婚顺理成章。1998年2月,两人按规定到指定婚检站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做了婚检,拿到了“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凭着婚检证明,他们在乡政府办了结婚登记手续。按农村习俗,张国给女方家送去了9000元的“彩礼”。1998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亲朋好友们都来参加了张国与刘芬的婚礼。

    然而洞房之夜,张国发现与新娘无法正常同房。一个多月后,张国领着刘芬去医院做了B超检查,结果犹如晴天霹雳————刘芬竟没有子宫!也没有卵巢!张国与盼孙心切的父母顿时呆了,因为媳妇不仅无法生育,也无法过正常的性生活。
, 百拇医药
    经过一年多的痛苦折磨,1999年6月,张国领着刘芬去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请院方给予明确解释。在院领导及有关医生的参与下,刘芬做了第二次检查,结果是女方有阴道,只是内部肌肉无弹性,院方告诉张国,如果女方配合,也许就可以过性生活。

    “我真的一无所有了”

    老实巴交的张国听了医生的话,看到刘芬一脸悲戚,无奈地叹了口气。

    院方给刘芬开了些外用药品,让他们回家“试试看”。

    然而这一试不仅没有达到医生所说的效果,反而使张国陷入自怨自责的深渊。他说:“我良心不安哪,太残忍,太不人道,我与强奸犯有什么分别?”

    1999年10月底,刘芬终于作出痛苦的决定,她给张国留下了一封饱蘸泪水的信,提出分手,然后就不辞而别。
, 百拇医药
    这封信令张国彻夜未眠,回顾了一幕幕往事。张国说,这场不幸的婚姻,不仅给他,也给他白发苍苍的父母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为了娶媳妇,家中已欠下巨额债务。张国说:“这场婚姻过后,我真的是一无所有了。”

    诉诸法律讨说法

    刘芬出走后,张国又两次去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寻求说法,但对方不愿意承担任何责任。

    2000年1月,张国万般无奈之下,将兴城市妇幼保健院告上民事法庭,提出了索赔请求,并请求法庭判令他与刘芬离婚。

    何为“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

    据悉,兴城市妇幼保健院是国家一级甲等医院,作为兴城市惟一被指定的婚检部门,为何会作出这样一则“奇特”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呢?记者采访时,该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副院长首先否认医院存在过错。他介绍说,婚检时的确发现刘芬的第二性征异常,但并不能确认其没有子宫和卵巢,并且,婚检没有必要检查有无子宫和卵巢。
, 百拇医药
    据他介绍,《婚姻法》明确规定,有两种情况不能结婚,分别是,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对于第二种情况,他解释,主要包括性病、遗传性传染病,只要在“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三方面不存在问题,又可以过性生活,医院就可以出具“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证明。

    该副院长说,按《妇幼保健法》规定,如果一方有遗传性疾病不能生育,需告诉另一方。他说,法律没规定医院将婚检一方的其他疾病告诉另一方,所以医院就没必要把女方的疾病告诉男方。医院在存档的“女性婚前医学检查表”中写上“建议作B超”、“转诊到省级妇幼医院检查”,是对刘芬的一种负责的态度,但她是否去检查,不影响医院出具“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结论。另据有关人士介绍,其实,目前婚前检查的项目是有限的,有关部门在检查规定的项目后,就可以作出是否可以结婚的意见。像本案的情况,极其少见,应当说,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能通过婚检检查出来,这是现状。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大连市的律师、法学硕士王本海。他说,此案的关键在于,妇幼保健院在行使卫生局赋予的行政职权时,是否在程序及内容上存在违法。就此事而言,妇幼保健院如果仔细检查,相信没有子宫及卵巢的情况应当检出。如果程序上有过错,可请求撤销其“符合结婚的医学条件”的认定。至于赔偿,王本海说,如果单纯论及原告为结婚所付出的费用,难以作为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尚无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据此,原告能否胜诉还难以预料。(原载《大河报》),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