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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1229
精神障碍妇女性防卫能力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http://www.100md.com 《中华精神科杂志》 2000年第1期
     精神障碍妇女性防卫能力鉴定中的几个问题

    刘协和

     关键词:精神障碍 鉴定 性 防卫能力 妇女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接受妇女性防卫能力鉴定案件时,有几个问题需要商榷,现提出个人意见与同道共同讨论。

    一、 性行为时被害妇女是否有反抗表示

    在奸淫妇女的案件中,被害妇女有明显的反抗表示,这一事实足以表明这种性行为是违背被害妇女意志的,不论被害人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均可引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起诉强奸罪,没有必要对被害人的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但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仍有必要进行鉴定;强奸精神病患者或严重痴呆患者情节恶劣的,可引用相应条款加重处罚。

, http://www.100md.com     二、 性行为是否属于性虐待

    无论是合法或非法的性行为,性虐待行为对被害人的心身都可造成严重伤害,可引用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起诉伤害罪。被害人有反抗表示者,不必进行性防卫能力鉴定。无反抗表示者,需进行精神状态和性防卫能力鉴定。

    三、 被告是否明知女方有精神病或精神发育迟滞

    在奸淫妇女的案件中,被告不知道女方是否有精神障碍,按一般奸淫案件处理,不需要对被害人的精神状态和性防卫能力进行鉴定。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痴呆(程度严重)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按照 1984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条款,“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在这类案件中,对被害妇女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是需要的;但对性防卫能力的鉴定只在性行为时被害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时才有需要。被害妇女有反抗表示而不需要作性防卫能力鉴定的理由已如上述。此时如果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有性防卫能力,有可能被错误理解为被害人也相应负有责任。事实上我们就遇到过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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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性行为是否发生在精神病间歇期

    上述两院一部的文件指明,“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在这类案件中,需要鉴定的是被鉴定人是否属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被告与她的性行为是否发生在疾病的间歇期,也没有必要进行性防卫能力的鉴定。

    五、 痴呆严重程度如何

    在医学上,痴呆的严重程度以智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高低来划分。在性防卫能力的鉴定时,除了根据智商检测的结果和社会适应水平外,更为重要的是患者对性侵犯的性质和后果有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条指明:“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可以作为判断痴呆严重程度和性防卫能力的法律依据。

    至于在这类案件的性行为中,精神病患者或精神发育迟滞者是否主动,以及涉案人员的多少不属于性防卫能力的鉴定范围;对被告定罪、量刑属法院职权,此处不拟涉及。

    作者单位:刘协和(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理卫生研究所,610041,成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