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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03431
医疗风险的认识与对策
http://www.100md.com 《中国现代医学杂志》 2000年第7期
     作者:宋咏堂 项红兵 罗五金

    单位:宋咏堂(湖北省医学会武汉 430064);项红兵 罗五金(同济医科大学)

    关键词:医疗风险;医疗风险保险制度

    中国现代医学杂志000767

    分类号 R-01

    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具有探索性和科学性工作。医疗风险是指在医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 有害因素直接或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伤残后果的可能性[1]。本文旨在认识医疗风 险的特点,并探讨如何分担医疗风险。

    1 医疗风险的特点

    1.1 医疗风险具有不可避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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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可能出现灾害后果,也可能不会出现灾害后果。但其前提是一样 的,即可能导致灾害性后果的潜在因素是无法控制、无法预测、无法避免的,换言之,灾害 性后果的产生与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而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是 可以避免的和控制的,它之所以产生和存在,乃是由于医务人员违背了既有的医疗行为规范 结构(技术的或伦理的)。因此,他们具有不可推卸的行为责任。一般地说,患者作为医疗事 故、医疗差错的受害方,对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没有责任。

    1.2 医疗风险一旦发生,极易引发医疗纠纷

    有的病人和家属对于医疗意外,可 能出现的并发症、疾病本身可能产生的合并症及后遗症等不能理解,尽管医生已作了说明, 但仍不满意,引起纠纷。作为医院管理者,作为出现医疗风险的当事人,有责任为医疗风险 引发出的医疗纠纷找到一个正确的解决方法。医疗风险是事实,各种原因一时不可避免也是 事实,病人受到伤痛的折磨也是事实,病人及家属要求有一个公正的说法也很合理,问题的 关键是怎样达到医患之间的理解与合作。我们应该避免无理的纠纷,法律不应支持、纵容、 方便无理的纠纷,这样正常、合理的医疗纠纷才能得到重视和妥善解决。处理合理,阻止无 理,进而走向有序。
, 百拇医药
    1.3 医疗风险具有兼容性,它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

    由于它可能会发生,因此在现实医疗活动中的就有这样一种现象:某些医务人员为了预防和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医疗风险而非医疗事故所导致),往往对病员过份地夸大医疗过程的风险 ,其结果仅是添加了病员的心理压力,从而相应增加了医疗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甚至可使病 员及其家属撤除治疗。由于它可能不发生,因此在某些危急情况下,医务人员会为了羸得时 间,必须打破医疗技术常规,大胆采用新的或临床试验性的抢救措施。我们必须正视医疗 风险的这种兼容性特点,使医务人员在对危急病施行抢救时,临危不惧,减轻他们巨大的心 理压力,而不是回避或畏惧医疗风险,拖延对病员的抢救。

    2 医疗风险的分担

    医疗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这种风险,或者谁应该承担这种风险。

    2.1 医疗工作要求医患共同承担医疗风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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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工作是一种高风险的工作,是特殊的商品消费性服务行业,这种特殊表现在与任何商品 的生产和制做都不一样。商品生产要求低消耗高产出,而医疗工作在无法估计结果的情况下 ,都要采取最大的努力,挽救生命和健康,甚至要牺牲医师的自身利益和自身健康。在医学 发展史上,有多少医务人员为医学事业的发展奉献了一切。就是现在医疗条件大大改善的情 况下,也要冒一定的风险,冒着被传染上各种疾病的危险,冒着被X射线杀伤的危险,甚至 有在精神科工作的医师被精神病人砍死的记录,而在这中间包含的奉献和牺牲是无法用金钱 来衡量的。医学的每一点进步,都包含了医务人员辛勤的汗水和心血,也包含了患者为此付 出的代价。医学事业的这种特殊性不仅对医务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求患者与全 社会能够给予更多理解、体谅,共同承担医疗风险,共同与疾病做斗争。“看病要担风险” 应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新闻媒介都要建立这个观念, 立足在更高的境界上分析、认识和处理医疗纠纷。

    2.2 医疗风险一旦发生,只能给予限额经济补偿[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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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行为可能会发生不能预见或者不能避免的不良后果,疾病可能会产生人的意志不能控制 的某些致害因素,甚至是致命因素,谁都不能要求医者的医疗结果只会向好的、患者期望的 效果方向发展。虽然这种医疗风险一旦发生无论多么严重,都不是医者的责任,但是作为承 担灾害性结果的患者,依赖谁提供给他(她)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的需要呢?丧失了自立能力的 人,用什么来保证自己生命和人格的延续呢?在整个社会经济改革中患者的单位还能保证患 者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补贴吗?……病家往往死缠住医院而乞求未来的生活保障。我国的医院 是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单位,为保证刚刚解决温饱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群众得到甚 至医疗保障,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政府的财政收入投入占医院收入的比例有逐年下降趋势 ,这些因此决定了医疗单位难以全面承担病员因医疗风险造成的全部损失,只能在有限范 围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额应当在卫生法庭有相应的定性基础上,给予低于医疗 事故补偿的标准予以适当补偿。

    4.3 建立和实施医疗风险保险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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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消费者一方的患者,一旦发生医疗风险的灾害性后果,对其本人、家庭造成的损失也是 惨重的,有限的补偿解决不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问题,随之而来的是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加 重政府负担,从而灾害性后果的补偿陷入两难困境,而强制性医疗风险制度对解决这一矛盾 不失为一条可取之路。像坐飞机、坐火车买保险一样,在医疗收费中预先收了适当比例的风 险 金,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并发症等,对患者或家庭给予经济赔偿,这是医患双方都愿意接 受的解决的途径。强制性医疗风险保险制度需要卫生、法律、保险等部门制定详细的规章和 具体操作方法,需要在公开、公正、有制约的环境下进行,以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利益。

    参 考 文 献

    1,刘远明.论医疗风险.中国医学伦理,1997;54(5):4~5

    2,刘茂盛,项红兵主编.当代卫生管理新思维.太原: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6: 1

    3,刘 鑫,曾跃萍.医疗损害限额赔偿原则的理论探讨.法律与医学杂志,1999;6( 1):23~25

    4,邵晓莹,达庆东.医疗纠纷处理中伦理问题的思考.中国医学伦理,1999,65(3) :45,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