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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75992
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须有采集证
http://www.100md.com 2000年7月22日
     日前,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我国将对甘草和麻黄草实行采集证制度。

    通知明确指出,采集证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集证要根据年度采挖计划量颁发,不得超量颁发。禁止无证采挖和违规采挖。出售甘草和麻黄草须凭采集证。

    通知特别强调,凭证采挖活动应控制在属地范围内。因采挖甘草和麻黄草造成植被破坏的,要取消采集证,并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采集证必须载明持证人年度采挖量,有效期为一年。

    通知要求甘草、麻黄草资源分布地区逐级制订甘草和麻黄草的保护和建设规划。规划应明确年度采挖计划,列出甘草和麻黄草的区域面积和适宜采挖量,明确限采和轮采措施,划定禁挖区和封育区。在禁挖区内禁止一切采挖活动。在封育区内,要规定允许采挖的区域、时段、方式和工具。

    通知还明确要求,要实行甘草和麻黄草专营、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甘草和麻黄草年度收购计划,并据此向药品收购单位发放收购许可证。获得收购许可证的单位按计划统一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甘草和麻黄草的收购。对擅自从事甘草和麻黄草制品生产和经营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取缔。

    通知要求建立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制。市、县(旗)、乡(镇)人民政府在确定草原使用权和推行草原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明确规定甘草和麻黄草资源的保护和建设责任。同时鼓励和支持人工种植甘草和麻黄草,逐步实现甘草和麻黄草的产业化生产。

    通知说,对苁蓉、雪莲、虫草等其他固沙植物的采挖、收购、加工和销售的管理,可比照上述对甘草和麻黄草的有关规定执行。

    摘自中国中医药报,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