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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064
国家对健康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
http://www.100md.com 2001年12月19日
     今后,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产品,未获得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未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布了国家实行强制产品认证制度的有关法规性文件。我国政府郑重承诺: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通过“四个统一”(即对强制性认证产品实现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来解决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认证不一致问题。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这次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说,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同时发布的还有《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列入第一批《目录》的产品包括家电、医疗器械等132种。新的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认证”,英文缩写为“CCC”。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新的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