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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068
国家计委颁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
http://www.100md.com 2002年1月14日
     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国家计委近日颁布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共23条,从价格制定的依据、审议方式、决策时限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规则》指出,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应依据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与国际市场联系紧密的,还应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规则》明确,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集体审议制度。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建立价格审议委员会或其他集体审议方式,负责听取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汇报,咨询有关情况笠椴⒆鞒鍪欠裰贫ɑ蚋咚偌鄹竦木霾咭饧V贫ɑ虻髡鄹瘢捎缮昵胝咛岢鍪槊姹ǜ姹ㄓ泄囟鄄棵鸥荨都鄹穹ā分苯尤范āV贫ɑ虻髡鄹袷保粤腥爰鄹裉つ柯技罢鄹裰鞴懿棵湃衔杼さ纳唐泛头窦鄹瘢Π础墩鄹窬霾咛ぴ菪邪旆ā返挠泄毓娑ㄖ葱校欢晕戳腥爰鄹裉つ柯嫉纳唐泛头窦鄹瘢卸廴ǖ恼棵趴筛菥咛迩榭龇直鹂构ぷ鳌V贫ɑ虻髡鄹竦姆桨感纬珊螅μ峤患迳笠榛股笠椤S跋烊闹匾唐泛头窦鄹穹桨副ü裨号肌S卸廴ǖ恼棵攀切幸抵鞴懿棵诺模鄹窬霾咔坝κ槊嬲髑蠹鄹裰鞴懿棵诺囊饧?

    《规则》指出,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应在收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决策,需报上级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在此期间提出上报意见。需听证的价格决策,时限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策的,应说明理由并提出价格决策的最后时限。制定或调整价格实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或调整后,由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政府部门在媒体和指定报刊上公布。

    制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公布后,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要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列入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的重点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审查。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或者审议中发现由于制定或调整价格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价格水平明显偏高或偏低的,按规定的定价权限直接制定或调整价格。,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