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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堕胎丈夫离婚 理由是被侵犯“生育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3日
     丈夫因为妻子私自堕胎,认为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遂一张状纸将妻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房山法院受理了结婚不到一年的丈夫李勇(化名)因妻子何敏(化名)侵犯其“生育权”而起诉离婚一案。

    李勇在起诉书中称,2000年,35岁的李勇和27岁的何敏通过报纸征婚方式相识,相见恨晚的两人很快坠入了爱河之中。不到一年,双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

    ,惟一美中不足的是何敏不想要孩子,并且结婚前她曾堕过一次胎。2001年11月,何敏又怀孕了,当她决定再次堕胎时,遭到了李勇的强烈反对。李勇对其进行了多次劝说,均遭到了何敏的拒绝。此后没几天,何敏即自行到医院堕了胎。李勇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背景生育权在法律上可解释为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权利。宪法规定:“公民的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基于合法婚姻的生育权利受到国家的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也明确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尽管去年年底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调节”一章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但是,关于“男人有没有生育权”的讨论还是此起彼伏。

    生育的决定权应该在夫妻双方,不能由一方来决定。如果夫妻双方在此问题上不能最终达成妥协,生育权可以作为影响夫妻感情的重要参考,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