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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不实药方患者服后身亡 一杂志被判赔偿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14日
     讯丈夫按照杂志上刊登的药方给妻子抓药治病,谁料妻子服用后却命丧黄泉。国内首例因杂志刊登药方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近日终审有果:法院判决《老人春秋》杂志社等赔偿原告因其妻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差旅费以及精神慰抚金等共计75439.9元。

    原告张克勤,系死者丈夫,家住邓州市西城区三里桥村。2000年春,他从第三期《老

    人春秋》杂志上看到一则专治胆结石的“小验方”,遂照该方到本市一家药店抓药治疗,谁知其妻徐富芝服用后当即出现头昏、呕吐等不良反应,结果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邓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药方违反配伍禁忌,超剂量使用火硝、硼沙有毒物质,是造成徐富芝死亡的重要原因,此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

    据悉,《老人春秋》杂志是河南省老干部局主办的一家正规刊物,面向全国发行,多年来深受广大读者喜爱,尤其更受老年人喜爱,谁料竟因为不慎刊登“小验方”而惹出一场人命官司。

    事件发生后,张克勤将刊登该药方的《老人春秋》杂志社,出售药品的同盛堂药店,以及推荐该药方的河南武陟县嘉应观乡农林站退休职工李泰荣,一并推上被告席。

    邓州市法院一审判决《老人春秋》杂志社赔偿原告因其妻死亡而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差旅费、精神慰抚金,总计75439.9元的60%;出售药品的同盛堂药店赔偿总额的30%;推荐药方的李泰荣赔偿总额的10%。

    对此,《老人春秋》杂志社等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老人春秋》杂志社作为出版单位,其出版内容应当真实、科学、合法,但未经严格把关和审验,即刊登不实药方发行,误导张克勤信以为真,照方使用,致使其妻中毒身亡,该社所刊“验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依法应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上诉称徐富芝死亡与其所刊“验方”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诉人卢明黎系药品经营者,其承包的“同盛堂”药店虽系百年老字号,货真价实,但违反配伍禁忌、超剂量,没能按有关规定拒绝调配,客观上造成了死亡事件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判令其承担30%民事责任适当。

    上诉人李泰荣是个退休职工,并无从医经验及药学知识,理应认识到推荐药方的严谨性、科学性,不该不懂装懂,随意推荐,致使该事件发生,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