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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510662
评陕西村民集体打死人:自发“为民除害”有罪否
http://www.100md.com 2002年3月26日
     吸毒、敲诈、盗窃,这小子在村中净干坏事

    木棒、石块、砖头,上百村民齐上将其打死

    事发后,老老少少“集体自首”令人震惊

    -新闻背景-

    据某报3月13日报道,陕西周至县凉水泉村一个为吸毒挪用数千元公款,索要钱财横行乡里的“瘾君子”,3月10日被愤怒的村民打死。第二天,周至县侯家村乡凉水泉村上百名村民扶老携幼,浩浩荡荡来到距县城不足两公里的周至县公安局大院集体投案自首,说“我们打死了村里的大祸害!我们全村老少来投案自首了!我们是为民除害……”

    报道说,死者李某是凉水泉村8组村民,今年30多岁,附近村民都知道他是个“瘾君子”,曾多次敲诈勒索、盗窃,害得村里人家家傍晚闭户不出。李因吸毒曾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3月10日上午9点,当地办庙会,李过来找庙会主持者说要“弄点钱吸烟”。因为此次活动属村民集资,其要求遭到拒绝。随后,李手持菜刀找村干部算账,被激怒的村民们围在街道上,用木棒、石块、砖块等“教训”李,一时间,三四百村民男女老少,甚至连行人也开始动手,李当场被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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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某遭群殴致死事件报道后引起了争论,有65名读者通过热线发表看法。西安、渭南、宝鸡、咸阳、榆林及河南省等地的42名读者持罪有应得,打死活该的观点,占到打进热线读者的70%。这42人中多数人称:“像这种无赖打死活该!只有这样才能震慑犯罪。”记者询问发现,持此观点的参与讨论者大多是曾受吸毒者骚扰、敲诈、盗窃之苦的。

    -议题一:

    村民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

    主持人:看到背景材料后,我想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请各位嘉宾给我们详细讲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甄贞: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就是当公民遇到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保护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有效行动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公民这样的权利,是便于公民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和犯罪做斗争。由此可见,法律倡导公民见义勇为,而且鼓励公民积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自卫。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实施,并且针对实施侵害的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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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有一点需要注意,不能把假想的东西作为防卫的借口或理由。比如,这一棍子打下去,人没有死,防卫人可能就想,如果让他活着肯定会来杀我的,所以我一定要往死里打。“让他活着肯定会来杀我的”就是假想,对此进行防卫就是假想防卫。如果都按这样的逻辑去推断,每个人都可能假想某个人跟我有仇,可能要杀我,为了不让他杀我,我要正当防卫。

    洪道德:事前防卫、事后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

    主持人:事前防卫是假想防卫,事后防卫肯定是报复行为,只有“事”正在进行时的防卫是正当防卫。看来,正确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就非常重要。

    甄贞: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怎样掌握一定的限度,的确很关键。一般说来,掌握必要的限度,主要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在于法官对这个规定如何理解,他如何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如何认定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当然,可能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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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颂敏: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或者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我理解,当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的时候,如果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合法利益受侵害,正当防卫应该是最后选择的手段,就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手段。比如,一个人向你恐吓、威胁、索要钱财,你可以把钱给他,之后报公安机关,请求他们帮助。这就没必要非得当时对抗,发生冲突,避免了遭受更大损失甚至丧失生命的可能性。

    洪道德:法律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这次刑法修改以后倾向更明确。从刑法第20条来看,有四点反映出立法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做斗争。第一,第20条规定,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为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个人包括他人和本人,而对侵害行为实施正当防卫。第二,防卫不是最后才能够使用的手段,而是你在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的手段。比如,你可以逃跑,但是法律现在鼓励你不用跑,你有权进行防卫。第三,明确规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担法律责任。加上“明显”两个字,就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减少了公民因防卫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第四,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暴力犯罪,指杀人、抢劫、绑架、强奸等,对此类暴力犯罪可以无限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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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贞:把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防卫叫“特殊防卫”好一点。“无限防卫”的说法可能会让人产生误解,以为对严重暴力犯罪即使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刑法修改以后新增的一条,这说明了立法的价值取向是鼓励公民去同犯罪做斗争的。

    主持人:按照嘉宾对于正当防卫的讲解,本案中村民的行为应该不属于正当防卫。

    陈雷:因正当防卫致人死亡的,法律可以不追究责任。但是,法律的本意也并不是鼓励公民非要将侵害人打死,能制止正在进行的侵害就可以了。

    这个案件中的村民不是在履行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的权利,是在泄私愤。这是一种私刑的行为,在法制社会是不能允许的。法制社会是一个有秩序的社会,不能给任何人以暴力的借口。如果任何人都可以找一个理由、借口对他人施加暴力,甚至剥夺生命,这将是非常危险的。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上,人的生命是至关重要的。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司法机关来处置人的生命,无论有什么样的理由,一个人怎么坏,其他人都没有这个权利。比如,对于一个罪大恶极、已经判处死刑了、明天就要枪决的人,不能说判了死刑,别人就有权把他打死,得由法警按照程序来执行,其他人没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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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忠亚:公民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中最重要的就是生命权,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认定;即使构成犯罪判处死刑了,也得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死刑。群众不管多么义愤,就地打死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

    特别观点:法律倡导公民见义勇为,而且鼓励公民积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一个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司法机关才能认定;即使构成犯罪判处死刑了,也得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死刑。

    -议题二: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

    主持人:这个案例中有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村民集体自首。各位嘉宾如何看待这一点?

    韩冀坤:我国法律规定的自首一般是主动投案,并且要完全地交代问题,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从这个案件的情节上看,三四百村民围打一个人,很难讲谁把他打死。我认为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因为三四百人不可能都是凶手。针对村民的这种行为,不是说大家一起违反法律,法律就会网开一面,就会讲感情。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处理这个事情,才能给村民一个真正的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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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雷:为什么这么多人去自首呢?在这些村民的脑子中有一个非常根深蒂固的观念,就是“法不责众”。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了,但又不愿意让司法机关追究“为民除害”的人,所以就都去。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是有针对性的,不会盲目地处罚一大片人,但也不会违法不究。只要公安机关立了案,就会深入去调查,一层一层剥离,总能找出对这个事情应该负责的人。公安机关调查清楚,向法院提供了证据,就能对实施犯罪的人判刑。这样的“集体自首”和法律规定的自首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他们根本不是去自愿接受处罚的。

    甄贞:“集体自首”带有一点示威的性质。我同意陈法官所说的,中国公民普遍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心理,正是这种心理促使这些人打死人以后想到去自首。能够想到去集体自首,说明他们不是一点没有法律意识,但是恰恰他们有的法律意识是不正确的,并不知道什么是自首,并不理解真正自首的含义,反而认为法不责众,你不能把我们怎么样。所以这种集体自首就有示威的意思了。

    洪道德:法医可以鉴定出来哪一刀,哪一棍子,哪一处是致命伤。这种情况下,能够找出真凶,应该是罪责自负。村民几百人去,就是想弄成罪责不清,查不清楚,就不追究法律责任了,好像可以避免好人受到处罚的结果。但是这个想法和现在法律的规定并不吻合,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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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打死人的人是否会受到处罚、受到什么处罚,自然由法律去公断。但当街几百人群殴一人、上百人去公安局“集体自首”,这情景不能不让人震惊。冷静地分析,这里除了打人者的原因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深层的原因?

    洪道德:我认为发生这种现象还有几个原因。第一,立法还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就是对那些大罪不犯、小错不断的人惩治不力。对于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这部分人,怎么进行必要的改造?这些人严重违法但又不构成犯罪,而且不是一次两次,是多次,简直成了他们的生活方式了,这种人我们怎么办?现在基本都是通过劳动教养来解决,但劳动教养对这部分人起不到惩戒和改造的目的,不能把他改造成适应社会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人。这是立法上的漏洞。第二个就是执法有问题。立法漏洞是有,但是如果执法积极一点的话,还是能够弥补的。像案例上这个人,公安机关首先可以对这个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包括罚款、拘留;按照劳动教养的规定,三次治安处罚还不改的就叫屡教不改,这样就可以把对他的处罚升格为劳动教养。另外,对于吸毒的人应该强制戒毒。当地的老百姓积怨太深,忍无可忍了。那么长期这么一个危害一方的人,为什么就没有解决呢?所以说执法不认真负责也是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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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有,就是死者本人和家属的原因。你是有自由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权利,但是不能违法。当死者危害别人的时候,家属管了吗?劝过没有?采取必要的手段去阻止了吗?这些都是促成最后悲剧产生的原因。

    特别观点:“法不责众”和现行法律的规定并不吻合,这种想法是非常错误的。法医可以鉴定出来哪一刀、哪一棍、哪一处是致命伤。这种情况下,能够找出真凶,应该是罪责自负。

    -议题三:

    一个人受到侵害

    有哪些公力救济办法?

    主持人:当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除了正当防卫这种自力救济手段外,还有什么办法?

    洪道德:对于当时并没有发现犯罪人是谁,或者说感觉到单个人做斗争比较危险的时候,可以把发现的情况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正在进行的犯罪或者犯罪以后被人发现的,可以把他扭送到公检法机关处理。扭送的对象包括正在犯罪的人、越狱逃跑的人、被追捕或被通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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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冀坤:公民可以向有关的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反映案情,包括反映对违法犯罪制止不力的情况,最终使司法机关来处理;或者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我认为这些是公民应有的权利,可以采取的措施。但是像报道所说的村民采取的这种方式,全村三四百人,甚至连行人都一块儿参与动手,将瘾君子打死,这已经背离了法治的轨道,是很不理智的方式。

    陈雷:一个人受到侵害了,有以下几种方法:报案、扭送、正当防卫,在追捕现行犯并且遭遇到暴力抗拒的时候,可以施加适当的武力制服他。

    主持人:现实情况往往非常复杂,可能这几种方法并不能解决一个人所面临的现实危害。就这个案件来讲,最终的受害人肯定是死者,但在这之前,很多人都是他的受害人,村民们长期受到偷盗、威胁、敲诈等等。假设村民都是守法的、理智的,但前面所说的几种合法手段都不足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了,怎么办?

    刘忠亚:在西方一些国家,一定的威胁也是构成犯罪的。但在我国,威胁不构成犯罪,应该说这是法律的一个漏洞。比如美国对居所权很讲究的,平常别人不能进门的。但是听到别的家里面有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你就可以随时进到别人家里去,为的是保护妇女权益不受侵害。我们立法上应该借鉴,要开一些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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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道德:我们立法不太完善,导致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允许公民突破法律的底线,以违法对违法,以犯罪对犯罪。虽然法律有点疏,但是还没有特别漏的地方,基本上是疏而不漏。法律的严密性是需要靠执法来弥补的,执法者要有责任心,如果都不认真,不负责,立法再严密也没有用。

    陈雷:必须看到,法律没有给你超出正当防卫以外的给他人造成伤害的权利。如果正当防卫能够制止犯罪的话,就不能再置对方于死地。的确,一棍子下去他有可能没死,可能治疗了一段时间以后又会拿着刀来,到那时你仍然有权利再防卫他,但你没有权利现在就把他处死。

    甄贞:对那些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确实又危害一方的人,有什么其他的途径对这些人加以处理,使得民众不会积怨越来越深,最终导致公众的不满,群起而攻这样一个后果,在这一点上,法律确实需要继续完善。但在谈法制完善,加强立法时应该认识到,世界各国没有哪一部法典尽善尽美了,没有任何的疏漏了,这样的法典是不存在的。造成这样的悲剧,这是我国法制化进程过程中的一个代价。其实是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之所以不能以暴治暴把这些人打死,或者因为他们小错不断就把这些人除掉,就因为我们要的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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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雷:任何社会都会有这么一些无赖,不可能完全消灭。有再多的警察,有再高的执法素质,都不可能消灭。这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

    特别观点:一个人受到侵害了,有以下几种方法:正当防卫、报案、扭送,在追捕现行犯并且遭遇到暴力抗拒的时候,可以施加适当的武力制服他。

    我们立法不太完善,导致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但是即使如此,也不允许公民突破法律的底线,以违法对违法,以犯罪对犯罪。

    之所以不能以暴治暴把这些人打死,或者因为他们小错不断就把这些人除掉,就因为我们要的是法治。

    -议题四:

    这件事带来哪些法律思考?

    主持人:这个案例除了告诉我们普法的重要性之外,还能给我们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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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贞:这个案子之所以有这么多争论,就在于打死的是一个大家都认为的坏人,打他的上百人是平时的受害者。媒体进行社会调查,又有70%的支持率。那么我们对“坏人”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不见得多数人的情感取向就是正确的,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法律鼓励公民积极同犯罪做斗争,该见义勇为的时候见义勇为,该正当防卫的时候正当防卫,但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韩冀坤:公民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惩治地痞无赖应当是有方法的,关键就在于秩序,在于每发生一起案件以后,要及时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没有穷尽救济方法的时候,不能放弃,不能说没有途径了。

    洪道德:公民还要树立起正确的法律意识。第一,不要钻法律的空子。第二,要行使法律给你的权利。这个案件就是“养虎为患”的结果,是老百姓在“养”?还是公安机关在“养”?还是两家共同“养”?所谓“养”,就是老百姓受害以后不报案,日积月累,让坏人越来越坏了。也不排除一开始积极反映,但是公安机关根本不处理,或者处理方法根本不足以警示死者李某。但就老百姓来说,首先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尽到自己的义务,在这一点上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行使权利就是在尽义务,尽义务的时候就是在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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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忠亚:普法要有针对性地克服人们头脑中和法制观念相违背的一些观念。中国是农业国家,很多犯罪是由于人们的封建意识造成的。这个案件中暴露出三点问题,首先,为民除害是有罪还是有功这个问题没有搞清楚。第二,不明白对于有劣迹的人不能用私刑、或私自处理。第三,以为法不责众,实际这是和现代法制观念相悖的。这些封建的思想意识不仅存在农村,在城市也有。

    甄贞:所谓恶人,包括目前的黑社会组织,都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在这个积累的过程中,我们的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是否尽到了职责?当违法现象出现的时候,有没有相应的行政措施来处罚?当他犯罪的时候,有没有采取适当的法律手段来惩戒?这个案件中,不排除老百姓告状无门的可能,最后群情激奋,把这个人打死了。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提高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固然重要,但光靠百姓的法律意识是不行的。这个案件走到极端,恐怕不仅仅是受害人个人的问题,也不仅仅是三四百老百姓的问题,当地的执法部门和政府也要反思这个事情。

    特别观点:普法要有针对性地克服人们头脑中和法制观念相违背的一些观念。中国是农业国家,很多犯罪是由于人们的封建意识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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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发生一起案件以后,要及时履行作为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在没有穷尽救济方法的时候,不能放弃,不能说没有途径。

    -文稿统筹/陶澜贾桂茹-摄影/汪震龙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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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期主持:贾桂茹北京青年报社法律顾问

    本期嘉宾:

    刘忠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甄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韩冀坤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颂敏北京市中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版所议话题仅代表嘉宾个人观点,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