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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医药市场状况及药品监管体制一瞥(一)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5日
     1、欧洲医药市场

    4-5年前,欧洲开始了药品批发市场的兼并,到目前为止,欧洲市场共有三大药品批发商,排第一位的是德国的GEHE,第二位是荷兰的PHOENIX,第三位是ALLIANCE,后者通过一家公司在荷兰设分支机构。

    PHOENIX公司1999-2000年的销售额为150亿荷兰盾,有全职员工9628位。在整个欧洲有109家分销中心,还有一些仓库,药品批发的毛利率约有10%-17%之间。PHOENIX公司的合资子公司BroCACEF是荷兰的第三大药品批发商。

    欧洲市场1998年人均用药水平为:法国340欧元,瑞士330欧元,德国280欧鸬?70欧元,比利时270欧元,意大利235欧元,英国215欧元,奥地利215欧元,芬兰210欧元,荷兰195欧元,葡萄牙190欧元,西班牙185欧元,丹麦180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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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欧盟药品管理

    药品管理的法律框架

    据欧盟企业总司药品处副处长介绍,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管理非常复杂。欧洲虽然搞市场经济多年,药品却从未自由化过。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价格的制定都由欧盟及各成员国控制。除了试验中的药和临床用药不受法律管辖外,在市场上销售的药品都纳入管理。

    根据药典,欧盟把药品分成8类,即专利药、仿制药、非处方药、草药、免疫药、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和抗抑郁剂。

    根据1965年的法律,药品上市的条件有三个:第一是质量,第二是安全,第三是有效,没有经济上的要求。药品上市的程序为:1、企业提交全部申请文件;2、主管部门评估,提供一个评估文件。若改变了药品成分等,企业必须重新申请,说明功能等的变化情况。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和吊销生产执照,但经济问题不会是吊销执照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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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93年2309号指令,新药上市若是向欧盟申请的,发证后15国通用;新药上市若是向各成员国申请的,发证后在本国有效。若各成员国之间有歧义,可上报欧洲医药评介署(EMEA),评估通过后15国通用,另一国认证亦可使有,不必重新来过。

    在欧洲,药品生产许可证5年更换一次。企业有义务申请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条件、效用等再做一次论证。

    药品测试标准根据欧盟2000年83号指令,其指导原则是:药品若在欧盟国家销售,必须符合欧盟原则,包括GLP、GCP等。

    欧盟制定了2001年83号令,对药品分销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标签、药品说明书、包装盒作了详细说明。对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没有审查和规定,但在注册申请中肯定会有说明,保证对药品没有负面影响。

    欧盟对药品广告的管理与美国不同,主要区别是欧盟的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上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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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价格制定的原则是:透明、公开、非歧视。药品价格的制定与报销范围都由各成员国自主制定。

    专利药专利到期后,欧盟对其有5年的辅助保护时间,对临床使用的药品有10年的数据保护期。

    医疗器械与药品分属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

    药品管理的发展计划

    最近,欧盟根据药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及经验,考虑以后的发展,准备在相关法律方面作出修改。

    目前欧盟正在对自1995年以来的一些法规进行全面检查,看是否符合实际。这并不是否定,也不是改革,而是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原有的法律法规对幼儿用药尚未有刺激措施,修改后的法律会鼓励厂家试验儿单用药。法律方面的修改还包括对传统草药做出法律规定;重新审查2001年发布的83号文件规定;扩大欧盟申请,如与欧共体利益有关的药品及对公众健康有深刻意义的药品;改善审批程序;将有些药品引入快车道。在市场销售许可证年限方面,企业由5年申请换证一次改为无限期,但企业要经常与管理部门进行材料沟通。这主要是要提升各成员国的能力,使之能各自解决自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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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EA的发展

    2004年欧盟将净增加10个成员国,届时EMEA将由现在的每国2名代表改为每国1名代表。

    EMEA将增加新的任务,例如:某药若不适合在欧盟所属国家销售,可出口第三国;EMEA还将对制药公司进行指导。

    EMEA将提高药品审批的透明度,将药品评估的背景、基本情况公开在网上,告诉公众,并听取公众意见。各成员国的药品审批也要提高透明度。

    相互认证的可能性也有待提高。目前相互认证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英国审批的药品,德国应予以认证,但实际上很不理想。

    EMEA鼓励创制新药,以平衡新药和仿制药。

    此外,EMEA将部分解除对处方药的宣传限制,有些处方药将允许企业在网上宣传,告诉公众药品的治疗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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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统草药立法

    欧盟的立法程序是:由欧委会报欧洲会审查,欧洲会再报欧盟理事会,欧盟理事会签发后生效。

    欧盟传统草药立法已起草的内容有:若此药已安全使用30年,可以批准发证(必须有安全、有效的说明),不需再做实验。该立法草案于2001年12月25日后在网上公告,并广泛证求公众意见。

    欧盟将单设一个传统草药评审委员会,于2002年1月提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讨论。该委员会预计约在2005年生效。

    ★相关资料欧洲医药评价署

    欧洲医药评价署(EMEA)是由欧盟各成员国各派2名代表参加的最有权力的机构。在欧洲市场流通的药品,必须经过此机构。

    EMEA掌握着药品管理的标准和文件,包括EMEA的任务、工作内容、框架结构、向欧盟申请的程序、向各成员国申请的程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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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EA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新西兰等国有着密切合作,并签订了药品质量相互认可协议(质量认可后,仍需履行进入市场的申请手续,但较容易进入对方市场)。

    EMEA成立后,各跨国制药公司和大药厂生产的品种开始有分工,因为在一国生产,可以多国销售。而以前是每个工厂生产多种药品。

    3、中医药在欧洲

    据荷兰中医药学会会长、全欧洲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主席介绍,整个欧洲对中医药是比较欢迎的。荷兰、英国条件宽松,荷兰有4000多人学中医。最近,比利时女王签字“中西药平等”;葡萄牙为针灸立法,明年执行。刚刚成立的全欧洲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共有18个国家、161个中医药团体、1.6万个会员参加。由此可见中医药行业发展之概貌。

    保守估计目前欧洲有15万人从事中医药工作,有200家批发商销售中医药及用品,发展势头良好。每年欧洲医学院校中有3000名中医药专业学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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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荷兰,开办中医诊所不受限制,但必须首先加入某一协会或学会,然后达到某种资格,符合章程后,即可办理开业手续。政府严格管理这些协会、学会,通过这些组织进行行业自律。

    学会成立的目的是与政府对话。例如:比利时曾有十几种药品被禁用,而做为个人医生是无法跟政府对话的,后来通过协会或学会与政府交涉,目前政府已同意这些药品解禁。

    自2002年起,所有中草药进入荷兰必须注册。而在这之前,自然医学的有些药品可以不注册。以食品方式进口仍然可以,但使用说明必须符合食品规定,不能出现有治疗作用的字样。

    最近一、二年,荷兰有几种药被禁用,原因都在中国国内。如:外用中药掺激素;内服的感冒药、糖尿病治疗药含西药;属于动植物保护方面的药;重金属、农药残留量超标的药等。欧盟准备对中草药立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