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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释疑
http://www.100md.com 2002年4月25日 《健康时报》 2002.04.25
     李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4月1日开始实施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记者近日就一系列问题,采访了直接负责起草该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黄松有。

    记者:“举证责任倒置”的新规定实施后,医务界反应强烈,他们担心医院吃官司的情况会大幅度增加。还有观点认为,医学上很多东西还在不断探索中,医生不可能对所有的诊断都准确无误。如果有失误就要吃官司谁还敢当医生?医院还不赔空了算?最高院在制定这条举证规则时,是否考虑到这些问题?

    黄庭长: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医院承担主要是从双方举证的难易程度来考虑的,是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的。患者到医院看病,病历由医院保存,在治病的过程中,制定了什么样的治疗方案、采取了哪些措施都在医院掌握,让患者出具这方面的证据可能永远也拿不到,也不公平。

    过去医疗纠纷的审判权,很大一部分掌握在医疗鉴定委员会手里,这实际上是造成了应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的审判权部分流失。医疗鉴定委员会负责医疗纠纷的第一道关口,首先难以摆脱部门保护,另一方面按医疗鉴定委员会的做法,只有过失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和民法规定的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有一定差距。民法中规定只要构成过错就要赔偿,显然比构成事故才要赔偿更为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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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医疗纠纷往往涉及非常专业的医学知识,没有专家的参与根本无法解释清医院到底有无过错,怎么办?

    黄庭长:新的证据规定里还有这样一条,如果涉及医疗等专门性问题,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可请一两名专家参加质证,这些专家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这样更有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

    在制定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条款时,当然也考虑到了医院的特殊性。比如有的时候遇到突发事故,病人血淋淋地就来了,医院也不能不接收,在很多准备工作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要实施手术,难免会有不完善之处。法院在受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会把一些一般人都能看得出来的责任事故和受医学研究限制或特殊情况下出于救死扶伤接受治疗的案例混为一谈。

    另外,在赔偿问题上法院也会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医院的特殊性,不会因为出现一些医疗纠纷,就把医院都赔空了。特别在医疗诉讼的精神损失赔偿方面规定了精神赔偿的六个考虑因素,因此,赔偿数额不可能太高。所以患者在告医院时也要有承担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一方面是告不赢,诉讼费要自己拿,再一方面是一告就要求赔几十万的精神损失费,索赔数额高诉讼费也相应要高,法院判不了那么多,多出的部分也要由患者自己承担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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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作为单位举证能量要比个人大得多,另外会有很多便利条件更改一些原始的证据,比如病人的病历、治疗方案等。还有新规定突破了过去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能当做证据的限制,规定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外,都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录音、录像在现在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很容易合成或剪接,这样会不会造成假证、伪证增多呢?

    黄庭长:按照我们的经验,假证一般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容易被识破。假如医院出具假证,患者也可拿出自己的证据推翻它。

    在实际办案过程中,举证、查证的后果有3种情况:第一种是事实非常清楚,法官依据事实判决;第二种,原被告拿出的证据基本能判断哪方证明力更强一些,法官支持证明力更强一方的主张;第三种情况,原被告双方拿出的证据差不多,法院也无法再查证,事实真相不明,这类案例就要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是国际司法界通用的做法。

    (摘自4月9日《北京青年报》李罡/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