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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有知情权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20日 国医网
     国医网据新华社北京5月19日电 工作时不得不与有毒物品打交道的劳动者,除已开始实施的职业病防治法外,近日又增添了一层法律“防护网”。《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由第352号国务院令公布,并已于日前开始实施。

    条例从劳动合同、工作场所等多个环节规定了劳动者对职业中毒危害享有知情权。如果企业侵犯劳动者的知情权,将会受到高额罚款甚至关闭的严厉处罚。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中毒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条例规定,劳动者有权在正式上岗前从用人单位获得下列资料: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关资料。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条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开时未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有关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记者 邹声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