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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我不是生育工具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25日 女性在线
    20世纪80年代初,受国外丁克家庭的影响,不少中国青年结婚后不要小孩。这一般都是双方共同的选择。极少数为配偶一方的意愿,另一方并不愿意。但那时候没有想到什么生育权不生育权的。近年来,随着女性经济生活的独立,生育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女青年选择不要孩子的婚姻。

    由此,妻子不愿生育,弄得夫妻俩撕破脸的剧情开始频频上演。

    就在南京孙老先生状告老伴背着他3次堕胎之后不久,四川达川青年伍军找律师咨询,能不能把不愿生育的妻子推上被告席。

    据当地媒体报道,伍军与妻子结婚已有4年,夫妻俩本来感情很好。伍军是家里的独子,父母抱孙心切,经常催促他们快生一个小宝宝。但爱妻总是拒绝生育,“要工作、没有时间照顾孩子”是她所有的理由。1999年8月,妻子怀孕了,在没有和他商量的情况下,妻子去医院堕了胎。去年元月,妻子又怀孕了,和第一次一样,妻子又私自做了堕胎手术。他的父母很伤心,他和妻子大吵了一架,锅碗瓢盆摔了一地。

    末了,妻子甩手而去,丢下一句话:“我不是生育工具。”

    伴随着女性独立意识的觉醒,伍妻的这句话,已经、正在被很多女青年所复制。麻烦由此产生:当丈夫选择小孩,不愿生育而又不愿独身的女性究竟何去何从?法律保障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是否一并剥夺了丈夫生育的权利?

    陕西一个画家的家庭故事是个很好的例证。

    画家和妻子结婚之初,双方约定成立丁克家庭,共同加入“无孩族”。6年后,年逾三十的妻子突然变卦,她对丈夫说,她厌倦了两人世界,她想要一个儿子或者女儿的新生活。画家坚决不同意:“我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专家说,依照法理,妻子有不生育的自由,丈夫也应该有不生育的自由。

    可是,一旦坚持丈夫的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所具有的生育的权利就没法保证。所以肯定女性有不生育的自由,等于否定男性有生育的自由。

    基于这种考虑,也有专家建议在《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规中加入有关规定:已婚妇女的流产手术必须经丈夫同意方可进行。他们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保障的是当妇女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身处弱者地位者的权利。妻子不能在实现自己的不生育自由时剥夺了丈夫繁衍后代的权利。孩子是夫妻两人的,谁也不能单方面决定他的命运。

    但一些妇女专家认为:法律不能赋予男性生育权,否则他就有权要求妻子生育,与之相对的女性的不生育自由就无法保证,换言之,女性就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生育工具。

    这是一个悖论,夫妻双方,无论哪一方拒绝生育,都会导致法律的紊乱。如丈夫愿,则侵妻子权;遂妻子愿,则侵丈夫权。, 百拇医药(杨正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