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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 注意两种误区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13日 《健康时报》 2002.06.13
     李自庆 刘坤 沈峥嵘

    自4月1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新规后,江苏省南京市医患纠纷案件激增。但法官提醒说,部分患者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举证责任“全推卸”,二是索赔时兴“要天价”。

    法官指出,部分当事人对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存在误区,认为新规则实行后,所有举证责任都在医院方,患者不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对此,南京鼓楼区法院民庭副庭长盛皓解释说,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确实增加了医院的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患者举证责任“全推卸”。

    实际上,根据医患双方对证据掌握的多少,应当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医院方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方在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提供强有力证据。患者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譬如证明自己存在“受伤害”以及确实是在被告医院接受诊疗的事实等。

    法官同时提醒患者,索赔时一定要有合理的依据,绝不能存在“讨价还价“的心理”狮子大开口”。有的案件医院的过错很小,对患者造成的伤害也很轻微,然而,患者动辄200万开天价,以期引起轰动效应。法官说,这对法院是否立案和最后的判赔毫无益处,因为尽管举证有新规,然而法院的裁决仍然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

    (摘自6月4日《南京日报》李自庆、刘坤、沈峥嵘/文),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