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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81728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0日 高琪
     编者按:新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对于《规定》和《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医患双方的态度是截然相反的。患者、家属举手欢呼,奔走相告,认为从现在起打医疗官司将会变得非常容易。相反,一些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变得情绪低落,悲观失望,认为今后医疗纠纷会愈来愈多,医生将会愈来愈难当,甚至有些高考学生的家长不再让其孩子报考医学院校,以往在人们心目中具有崇高地位的医生职业变得风险密布。事实果真如此吗?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华炜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律师,他用了简单的四个字来概括:勿喜勿悲!

    对于新《条例》出台后,患者怎样扬长避短,打好医疗官司,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主任陈志华律师从五个方面为患者做了解读,提出方案。

    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明显”是个相对概念

    陈律师分析说,新《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大了医疗过失行为导致人身损害后果的范围,将原来的三级医疗事故变为四级,即增加了“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4级医疗事故,同时还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存在两个问题:其一,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根据损害结果确定责任方的,所以,如法院完全按照条例规定审理纠纷对患者是不利的;其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