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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2年第23期
     读者来信

    举证责任倒置——将使我国医务人员背上沉重的精神枷锁,不利于医疗事业的发展!

    医疗服务本身就是一项高风险的职业,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风险应当由社会保险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医生或医院来承担,何谓公平?为什么把风险全归医方来承担?

    如有这样一病例,我们该如何来处理?

    一患儿诊断败血症,血培养生长的细菌经药敏对丁胺卡那敏感,其它抗生素无效,结果用丁胺卡那,则可能导致耳聋,不用的话则败血症不能控制,患儿就会死亡。无论医方选择哪项处理,患方都可能告医方,而致医方均处举证不利地位。谁敢治病? 举证责任倒置,与今年9月1日将实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否有矛盾? 读者 廖学军

    陈志华律师答读者问

    对廖医师列举的病例,临床医师应首先如实向患儿家属说明患儿的病情,包括血培养及药敏试验的结果,然后向患儿家属介绍目前根据患儿病情及血培养结果可采取的治疗措施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让患儿家属进行选择。医师应当将上述过程如实记载于病历中,然后让患儿家属在病历上签字。特别提醒注意的是,无论患儿家属是接受丁胺卡那治疗还是拒绝治疗,均应在病历中加以详细记载。如此处理,即使今后发生了医疗纠纷诉之法院,临床医师亦能为自己进行辩护并将被免除责任。,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