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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呼吁早日出台脑死亡法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5日 中国金药网
     在最近召开的第三届海峡两岸器官移植研讨会上,来自祖国大陆、香港、台湾的器官移植界专家学者纷纷呼吁,为解决器官供体严重不足的难题,国家应及早为脑死亡立法。

    据了解,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居世界前列。但由于器官供体严重不足,全国每年100多万名患者中只有1%左右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绝大部分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心跳停止”作为死亡标准。按照这一标准,自愿捐献遗体的器官质量较差,很多已不能用于临床。目前国际上通用脑死亡标准,即认定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的人也是死亡者。脑死亡者捐献的器官质量通常很高,移植效果较好。当今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在脑死亡方面立法,我国台湾省也于1987年通过了脑死亡判定条例。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教授认为,实施脑死亡判定标准,不仅可以有效缓解器官供体不足,避免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造成医药资源和经济上的巨大浪费,而且是人类对生命意义和自我价值、尊严等观念上的一大进步,维护了医疗、保险、福利、财产继承和刑事责任及家庭义务方面的合理性,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他同时指出,脑死亡立法涉及医学、生物学、社会伦理学等多种学科,需要具备坚实的医学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制环境。

    我国知名门户网站搜狐网日前开展了一项关于“脑死亡”观点的调查,440位参与调查的网民中,持同意“脑死亡就是死亡”观点的比例为61.38%,不同意的比例为28.12%;对于“您是否愿意成为死后器官捐献的志愿者”和“如果您的亲人需要进行肝或肾器官移植,您是否愿意捐献”两个问题,回答“是”的比例更是高达79.73%和88.18%,回答“还没想好”的也远高于“否”的比例。调查表明,“脑死亡”观念在国人特别是较高文化程度者中拥有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没有为脑死亡立法的现阶段,陈忠华教授建议,应逐步提倡和实施心死亡和脑死亡双轨制,两种方案可由患者生前自由选择,并由其亲属书立“知情同意”。同时,在一批国家重点教学医院进行局部试行脑死亡,尽快积累经验,推向全国。在试行期间,可不对脑死亡之尸体进行传统的仪式性抢救,死者器官也暂不用于移植,以避免产生动机上的误解和不必要的医疗纠纷,使脑死亡尽快得到全社会的普遍认可。(新华社),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