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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8112
上海市药监局对血球分析仪配套试剂的使用和经营提出警告
http://www.100md.com 2002年6月27日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血球分析仪的配套试剂属医疗器械管理范畴。

    近期,上海市药监局在对全市医疗单位、医疗器械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部分血球分析仪的配套试剂溶血素、清洁液或冲洗液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全市医疗单位诊断的准确性,市药监局警告全市各医疗单位和医疗器械经营单位,在使用、经营上述诊断试剂时,必须认真核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配套的登记表。,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