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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收回”与“召回”的本质区别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1日
     经济参考报

    “召回”和“收回”在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都属于国际惯例。从产品对象和重点上看,“召回”是针对由于在设计、制造过程中出现缺陷对人身健康和安全造成隐患的产品。这些产品一般都是大批量生产的、价值较高;而“收回”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虽然“收回”的范围应该比“召回”更宽,但是“召回”却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可以随时进行。“收回”则是国家有关质检部门通过定期抽查发现的某些问题,受检查时间、产品类型等条件的限制。

    从某种程度上说,“收回”的力度要大于“召回”,而且也不像“召回”那样可能会因此而树立企业的形象。与传统的没收、罚款等处罚手段相比,“收回”将使不合格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对企业所产生的压力也更有持久性。而“召回”是由企业在发现问题后主动实施的措施,只涉及维修、更换等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企业的形象。(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