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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知识产权--必须迈过的一道槛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26日 急救快车
     知识产权在医药行业里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WTO也将知识产权与商品交易、服务并列为三大支柱。我国在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1993年以前,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化合物,只保护相关的配方、工艺、制剂等,因此仿制国外的药品专利不受任何限制。1992年,中美达成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自1993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药品行政保护条例》,作为入世之前医药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过渡性保护条例。该条例对符合规定的外国专利药物实施行政保护,保护期为七年零六个月。外国专利药物获得行政保护后,将不允许他人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但在申请行政保护获得批准之前,国内企业也可抢先仿制并申报新药。因此这个条例对专利药物的仿制只有有限的限制作用。

    入世后,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我国即将遵守WTO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该协议的基础原则主要有三项:(1)最惠国待遇原则,把国际贸易中对有形商品的贸易原则延伸到知识产权保护领域;(2)透明度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缔约方出现歧视性行为,便于各方对相互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尽快了解,以便加强保护;(3)争端解决原则,将解决贸易争端的规范程序直接引入解决知识产权争端,可以利用贸易手段,甚至交叉报复手段确保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实施。可以看出该协议把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绑在一起,使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更大。在对可授予专利的客体方面,TRIPs第27条第1款规定:"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它们具有新颖性、包含发明性步骤,并可供工业应用。"这一规定保护了药品作为产品的本身,因此在专利其间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仿制(用于商业目的)均为侵权。

    目前我国医药企业的新药创新基础非常薄弱,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机制还尚未完全形成,药品开发长期以来以仿制发达国家的专利药为主,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品的新产品。例如化学原料药中有97%的品种是"仿制"品种,而生物技术产品中严格意义上的创新产品几乎没有。入世后,未经许可仿制药品将会被起诉索赔,只能以向专利开发方购买生产许可证的方式生产。按照国际惯例,在专利期内仿制某种新药,每个专利约需500万~600万美元,合4000万~5000万人民币,如此巨大的专利许可费用,不是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所能负担得起的。而我国医药企业的新药开发能力在短时间内的提高是有限的,因此,未来的新药市场份额将绝大部分为外国的专利药所占据。

    但是,在药品的开发方面,我国的医药企业也不是毫无作为。一方面,未来5年,预计将有340亿美元的150种专利药物失去专利保护,仿制这些药物仍有较好的回报;一方面,根据我国医药企业的现状,以及从日本等国家医药产业发展历程看,在今后一段时期,模仿性创新(me-too)将是我国医药企业新药开发的重要途径。更重要的是,入世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同样有利于保护国内企业的权益,促进企业加大对新药开发的投入。因此从长期看,入世也有利于提高国内医药企业的新药开发能力。(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生物技术与医药小组),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