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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175831
专家呼吁尽快制定中药专利保护法规
http://www.100md.com 2002年7月30日
     有关专家近日呼吁,应尽快制定中药专利保护法规,以迎头赶上加入WTO的要求。

    在我国,中药品种保护可以由多个厂家申报,并且几个厂家可以同时获得保护。因此,这种保护是非独立性的。据有关资料显示,仅“牛黄解毒片”就有150多家企业生产,“复方丹参片”有140家企业生产,“安宫牛黄丸”有100家企业生产,“人参蜂王浆”有80余家企业生产。究竟谁是“正宗”,产权究竟归谁均不得而知,其结果将必然是不能够实现企业所期望的保护目的。

    我国的专利保护制度是“先公开再保密”。这就是说,国家专利局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验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以及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调查中发现,在中药申请专利保护问题上,有一部分医药企业迟迟不肯申报。其顾虑就在于,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就要冒着他人从组方中提取活性成分制成新药的风险,而现行的《专利法》对这种现象无法追究。

    我国的专利制度与欧美等国家是一致的,应该说是科学、有效的。但现行《专利法》中有关药品专利保护的条款,是借鉴了一部分西方国家的专利法规内容,西方国家没有中药,由它来保护中药专利,自然难免有不尽人意之处。西药均有具体的化学结构式,化学药品申请专利时可用其结构式衍生物予以“涵盖”,如出现仿制,很容易被发现;而中药则必须明确全方组成、剂量等,而且将组方中的各种成分加减或者剂量加减后又可成为一项新药,简直无法“涵盖”。再加上中医药理论深奥,有时用现代医学理论尚且难以完全说清楚,这就为中药专利保护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而我国新药证书保护和品种保护是一种行政保护,它不具有排他性,也不能够解决“技术的财产归属”。换句话说,它只是一种奖励手段或鼓励措施。从专利制度意义上讲,这种行政保护无法律意义,甚至有时还会与药品专利保护发生冲突。

    药品是特殊商品;而中药尤其具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对于药物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均有特殊的要求和特定的适用范围。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体系已基本上符合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即1993年1月1日生效的TRIPS)的要求。经修改过的《专利法》规定,从1993年1月1日起,化学药品可授予产品或方法专利。但在中药专利问题上,还有许多事情要做,应尽快迎头赶上加入WTO的要求。业内人士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专利局、国家药监局、卫生部等部门以及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新药审评中心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法学专家、医药企业共同协商、制定和完善一整套切合中药实际情况的专利法规,并尽快与国际接轨,应是当务之急。

    世贸组织把知识产权、货物买卖、服务贸易并列作为该组织的三大支柱之一。中药产品的知识产权应该得到更多方面的关注,只有这样,我国中医药的发展才会有更多的机遇。,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