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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5330
医院制剂不得上市销售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15日 国医网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九月十五日实施,对医疗机构购药、制剂及新药上市等都有明确规定

    9月15日以后,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得发布广告,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跨机构使用。这是朱镕基总理近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的明确规定。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新增配制剂型或改变配制场所,须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配制制剂须按规定报送资料和样品,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实施条例》规定,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进记录,记录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购进价格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调配。个人开设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只能配备常用和急救药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采购和向患者提供药品,其范围应当与经批准的服务范围一致。

    《实施条例》重新界定了新药概念,增加了对药品申报中未披露实验数据的保护及对批准上市药品定期再注册等条款。按以往规定,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实施条例》界定为未曾在我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据此,今后我国制药企业首次生产国外已经在中国上市销售过的药品一律按仿制药品审批。按《实施条例》规定,今后,我国将对企业生产的新药品种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进口所监测品种。

    《实施条例》将于今年9月15日正式实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