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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失误,医院要担责任吗?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2日 《健康时报》 2002.08.22
     郭峰

    事由:杜女士怀孕后去医院检查一切正常,可生的孩子被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仅医疗费就达8万元左右。

    杜女士:我多次到医院进行胎心检查,两次B超一切正常,生下残疾孩子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2001年7月19日,我在医院首次进行了全面的身体检查。按医嘱,此后每个月到医院进行胎心检查。怀孕四个月时,在医院做多普乐彩超,医生告诉我一切正常。2002年1月临产前,我的专职医生在我的再三要求下给我做了第二次B超检查,并再次告诉我一切正常。

    2002年1月24日晚,我出生不足一周的女儿开始发烧,做超声心动检查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

    我按照保健程序定期到医院检查,而且如数交纳了费用,但依据规定,医院给我安排的B超检查明显太少,只是例行公事,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我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仅给孩子治病,医疗费我就花去8万元左右。医院怎么能没有责任?

    医院:B超对残疾的检出率是有比例的。

    该院妇产科:孕妇产前常规性B超检查有两次。怀孕4个月,第一次B超检查看胎儿是否畸形;怀孕36周,第二次B超看孕妇是否能正常分娩。孕妇是否需要做更多的B超检查,其专职医生会依据病历和孕期中是否发生特殊情况决定。

    该院医务科:B超检查对残疾的检出率是有一定比例的,除非明显的、典型的畸形,一般的小畸形是检查不出来的。有时导致先天性心脏病的器官缺损很难被发现,需要对同一个体位反复检查。杜女士孩子的残疾属不属于应该检查出来的范围,她可以要求鉴定,医院有没有责任,还要看鉴定结果再定。

    未检查出胎儿有残疾,医院有无责任?记者首先请教了B超专家。协和医院B超室姜主任说,先天性心脏病不属于特殊关照的范围。为胎儿做超声心动图,需要有专职大夫的建议。为此,则需要了解该孕妇有无此病史,是否存在各种高危因素。而我国对婴儿残疾的检出率较低,B超检查目前还做不到对胎儿每个部位进行细致的检查,所以由此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

    律师:按照合同法,医院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属于违约行为。

    岳成律师事务所李岫霖律师认为,杜女士与医院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是一种母婴保健合同,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杜女士按照医院的保健程序定期到医院检查,而且向医院交纳费用,是正常的完全履约行为。但根据保健的一般规定,医院给杜女士安排的B超检查次数明显太少,因此可以讲医院并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何种疾病属于可检出,我国尚没有相关规定,但这不能成为排除责任的理由。按照合同法,应依据责任分担的大小,承担相应赔偿。(摘自8月6日《北京青年报》郭峰/文),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