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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98640
卫生部规定:手术须患者本人签字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4日 大洋网
     患者动手术由家属签字的做法将发生改变。从9月1日起,是否接受手术治疗要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才“算数”。这是卫生部近日出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作出的新规定。

    由“患者亲属签字同意医疗活动”而引起的医疗纠纷近来屡有发生。有患者称事前不知道要切除重要器官、不清楚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并发症;或患者配偶不认同子女签字,造成手术延误等,有关人士多次呼吁应该按照国际惯例,将家属签字改为患者本人签字。

    据新华网消息,新规定对病历书写作出了统一规定。其中包括在书写“手术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等条款中,明确了“患者签名”一项。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另外,由于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医务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 百拇医药(大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