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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414592
面簿公堂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5日 沈 洪
     一场旷时一载的医疗纠纷官司,总算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宣告结束。这算是行医近二十年头一回作为被告委托人出庭受审,但愿能是最后一次。

    回来后,有人问官司是否打赢了,我只淡然回复:“没输”,因为从心里没有半点欣慰可言。走出法庭前,我没想再看一眼被驳回的原告——病故者的家人。虽然,医疗上法律支持我们没有任何过错,可是从原告的情感方面去考虑一下,他们折服吗?我很难判断出原告的真实动机,可我能确定如果已故者有知的话,肯定不愿意家人在其多年治病过程的煎熬后,再去经历一次经济和情感的重创。

    大概绝大多数的医生接受医学教育时都未曾认真想过,被告与我们治病救人有何相干?现在要想,甚至是处心积虑地想。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今年4月1日生效,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将施行。一则规定: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只有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可免责。另则取消了以往将医疗事故分为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做法,而是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赔偿等作出了全新的规定。这无疑将对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诉讼产生重大影响,也在医务界引起了前所未有的强大震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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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古以来,应该说医生与病人的关系是非常融洽的,医生将治病救人视为己任,在普通人眼里医生的职业崇高、可敬,可解除病人病痛被视为生命的守护神。不曾想仅仅可数年月,医患关系竟在历史上也堪称最为紧张的时期。究其原因种种,无外乎医学现阶段发展的局限,经济负担能力的不均衡,社会保险体系的不健全,医务人员对实际待遇的不满意等等。问题积攒非一朝一夕,解决起来也非只日可待,需要的是共同不懈的努力。

    人们通常认为,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对《规定》及《条例》的出台,社会反响大相径庭,由于个人的认识能力及水平所限,对此不枉加评论。只抱定一种念头,如果是好的法律、法规定会经住时间和实践的考验,从而不断地发展、完善。

    有人分析医生对上法庭的态度:一是不愿意出庭,这点肯定,谁都不愿意有麻烦;二是在法庭未显示有法律水准的表现,这涉及到法律知识的欠缺,和实践经验;三是害怕出庭,这点更糟,“举证倒置”意思是只要有原告,医生出庭举证证明无过错则是身不由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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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若对当时的医疗纠纷官司再作番内心描述的话,确实有经收到法院传票后所产生的心理抵触。难以理解一个已是病入膏肓,属于慢性病终末期的病人,病情恶化发生死亡,一切都有明确的前因后果关系,怎么能将医治无效归罪于医生的责任?当庭,原告病故者家人情绪激昂,甚至怒骂。你不必惊慌,法庭会制止这种行为。很快便意识到你完全可以无视原告的存在,因为你只接受的是法官询问与调查,也可排除了外界对你举证的干扰。此刻,“面簿公堂”已成为一种亲身体验。另外一种法庭出证的障碍是法官或陪审人员不能准确掌握你的证词。你是位医学专家,会说出一大串让人感觉生僻的术语,或是使医学生都绕不清的病理机制,与让普通人一下弄懂人造卫星的运行轨迹别无二致。故法官也难以认定你的“绝对正确”。这要求医生的证词通俗易懂,表述的病理机制深入浅出,分析的情形合情合理。

    虽说,当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尚未出台,但被告方的举证、辩护是从未缺少过。医疗活动是从病人的利益出发,应该加强对患者权利尊重的意识。病人所享有的权利中首先最重要是知情同意权,新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在医务人员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患者或家属具有相对的选择权,即可同意治疗或拒绝治疗。医生在获得病人及家人的知情同意后,是可以很大程度减少执业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严格掌握医疗过程中各种诊治的适应证、禁忌证,不掺杂主观意愿地夸大或缩小医疗的作用和风险,因为医学上太多的个体差异,以及不可预测性,使医疗业被视为高风险行业。谁能保证在一百次成功的经历后的第一百零一次也是成功,而不是失败或意外呢?在我们出示所有的知情同意的签字文件后,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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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纠纷中,原告方易用些动人情感的语言和情节感染听众,病故者家人的悲痛之情会使相当部分人顿生“同情心”,去站在原告一方,而对事实真相和科学规律不予深究,结果是“死者无过”。我们的纠纷案中,原告用了许多“见死不救”,“置之不理”,“耽误抢救”和“苦苦哀求”等不实之辞。当我们出示清楚的就诊抢救时间、处置记录、检查治疗完整内容后,再次得到法律的认可。记得在出示的11项证据中一张尿常规结果时,法官问:这能说明什么?回答:病人尿毒症、酸中毒、高血钾,随时可发生猝死(多次向家人交待),在检查血生化同时,并未忽略尿液的次要细节,又怎能说成“见死不救”,“置之不理”。我们不要求形容抢救为“竭尽全力”,但起码“医治无效”确实是人类与疾病斗争需要接受太多的客观结果。

    医生们应该认识到,追究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我们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能够拿出足以让人信服的的证据,不管舆论导向如何,法律的无情体现的不仅是不讲情理,更重要的是客观公正。胜败就在于你自己,如果一味强调医疗工作繁忙,难以保留或列举足够的证据,这可能会是医者的“大忌”。现阶段医疗纠纷倍增因缘之多,也难以避免,医患间的紧张关系需要通过相互理解和不断沟通加以解决,单一的回避矛盾或片面强调维权都不是最好解决的方法。医患的共同目标是战胜病痛,如果遵循现代医学的模式,病痛来源于社会、心理和生物三方面。,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