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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知情权 复印复制病历有了规矩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26日 人民日报
     记者日前从卫生部了解到,为了规范医院病历管理,强化医院的服务意识,保护患者的知情权,新出台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用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对患者如何复印与复制病历作了详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规定,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和保险机构可以复印或者复制患者的病历资料。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者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持有效身份证明即可,患者已死亡的需出具死亡证明,近亲属或代理人要出具法定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还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并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