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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死亡标准立法定义死亡不能伤害生命尊严
http://www.100md.com 2002年8月30日 中国青年报
     由于卫生部官员近日首次对脑死亡公开表示支持,并透露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起草制定的脑死亡诊断标准初稿已完成,脑死亡成为热门话题。脑死亡的问题是医学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因为,“生死亦大”,生死标准,是人民的重大利益问题、重大情感问题。

    只有在医学中我们才接触到这样一个冷酷的事实:死亡还是有不同标准的。人们对死亡的本身无可奈何;但死亡的标准却居然是操之人手,这真是一种令人悲哀的反讽。因为死亡的标准操之人手,因此它就具有某种主观的价值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大家议论和设定死亡标准,就是在共同决定一个不“在场”的人是死还是生。这是一个具有极大伦理内涵的事情,而不仅是专化业的客观标准。实际上,从现在发表言论的专家来看,支持脑死亡的多来自医疗界,而对此持审慎立场的,则是律师。这约略可以看做是两个利益集团的对垒,因为真正的脑死亡者永远不可能“在场”,只能由律师来“代理”他们的利益。

    在8月28日《北京青年报》的整版专家讨论中,北京的一位专家说:“我看过一个病人,已经一年多了,用手在他眼前晃一晃,根本一点儿反应都没有。大小便不能自控。这个病人现在欠费十几万元,他用的呼吸机的使用费,一天就是600块钱。而且至少有两个家属在陪护他。这样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家属和医院压力都很大。这种卫生资源的消耗,是有价值还是无价值的?医院救死扶伤,或者修复劳动力,把人的病治好了,他可以给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像这种人,如果恢复不过来,仅仅靠着现代化的设备维持他所谓的生命,是不是对资源,尤其是对卫生资源的一种消耗?”这位专家,是一家大医院的法律事务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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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说的是不是脑死亡,我不知道,但是他的话里,明显有一个“如果”,明显有一个“维持生命”。“如果”这个概念表明的是:生死的两种可能是共存的;“维持生命”这个短语表明:当法律标准没有把这个人判定为死亡的时候,这个人在常识看来是活着的———在这种情况下,以这样的态度来谈论脑死亡的问题,给我的感受是:非常可怕。“脑死亡”是专家问题,但谈到价值,就是公众问题了。把人的价值看做是劳动力,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这样的价值观,我是难以接受的。在我看来,在专家的观点中,把医院救死扶伤,看做是“修复劳动力”,比另一些医学专家把脑死亡者的器官看做是亟待开发的医疗资源的观点,其实更难以接受。后者的冷静虽然近于冷酷,还是在专业的立场上谈论“物用”。而前者,则是在医学范围之外,谈论一种狭窄的对人本身的价值定义。人不是这样来定义生命的。人活着不仅仅是为了“劳动”的。把人的生命价值仅仅看做是劳动力的价值,就是对人的“物化”。

    人的生命具有绝对的价值,伦理的价值,情感的价值,享受的价值。它不是由医学来定义的,也不是由“劳动部门”来定义的,更不是由金钱来定义的。我认为,脑死亡问题的立法和讨论都是可以的,但最好不要涉及生命价值,特别是不要引起对生命价值的偏狭理解。我们在谈论死亡的时候,不能伤害生命的尊严。

    我赞成让人有尊严地放弃(在他自己看来无价值的)生命,但是不赞成把没有劳动力的生命看做是无价值的,从而把活着叫做死亡。, 百拇医药(马少华)